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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层级低、立法碎片化 “互联网+”面临立法挑战
江苏消费网 (2015-08-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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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任震宇

  “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也正日趋完善,但互联网创新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依然存在。在近日举办的2015中国互联网大会中国互联网法律政策论坛上,与会专家就此进行了研讨。有关专家认为,虽然互联网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仍然面临立法层级低、立法碎片化的问题,“互联网+”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互联网是否需要单独的法律体系,近年来成为法律界人士高度关注的命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认为,我国互联网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李长喜把互联网立法的过程归纳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2000年之前,互联网立法处于1.0时代。当时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无论从技术上还是应用上,对社会的影响力都还比较有限,因此相关法律法规都融入在传统的电信法规里面,互联网立法工作尚未启动。

  第二阶段,2000年以后,由于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发展比较快,一大批主要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的专门立法开始出现。如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但相关法律法规总体上来讲还比较分散,位阶也比较低,甚至还存在不同规章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这一时期的互联网立法的目的是服务第三产业,这段时期可称为互联网立法2.0时代。

  第三阶段,是目前的互联网立法3.0时代。国家开始着眼于制定一些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的法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提出的5年立法计划就涵盖了《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工作更着眼于宏观、长远的角度,立法内容也从服务第三产业向第二产业、第一产业进行辐射。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石玉春也支持李长喜的看法。他认为,针对互联网的立法,可以分为3个模式:一种是针对互联网活动特有的问题和特有的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另一种是非专门针对互联网的立法,但其条款中有延伸到互联网的部分,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第三种则是没有专门规定,但仍然适用互联网领域,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可以说,这3种模式的法律加起来,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针对互联网领域活动的法律体系。”

  适应创新特点

  虽然互联网法律已经进入3.0时代,法律体系也已经基本形成,但是仍然面对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石玉春表示,过去的电信监管是以电信网络管理为主,兼顾互联网。但是现在互联网的管理已经是成为电信管理的重点领域,而互联网开放性、多元化、融合发展的特点,给传统电信管理及立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高新民认为,互联网的首要特点是创新,由此往往容易与现有法律法规产生冲突。比如,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就曾引发过是否违法的争论,不久前10个部委出台了《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让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依法落地;又比如互联网约车业务也是一种创新,也和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如何处理目前尚无定论;微商现在发展也非常迅速,和传销之间的界限也没有明确定论,如何规范仍然是个问题。

  高新民认为,这些矛盾和问题都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问题,与现有法律有所冲突是正常的,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修法过程中予以解决。

  体现包容理念

  李长喜认为,随着《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我国互联网领域立法工作也将进入4.0时代,“互联网+”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石玉春表示,“互联网+”把互联网跟传统社会协同起来,推动社会进步和组织变革,也将带来创业融合和产业创新,新的事物也会不断涌现,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有一些制度的冲突,要及时调整相关制度,制度设计上要体现开放包容的理念,为互联网的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

  石玉春认为,现在互联网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立法层级比较低、立法碎片化的问题,还应该提高法律等级,弥补立法空白。从立法思路上来说,一是要明确互联网立法的路径;二要解决现行法律法规延伸到互联网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和调整不适应互联网发展的制度,为互联网跨界融合提供保障;三要做好重大立法问题的前瞻性研究,做好立法准备工作。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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