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漫步仙城街头,大大小小店铺内处处可见“特价品”、“打折品”的字样,而这些“特价品”、“打折品”可以和正常商品一样享受“三包”吗?
5月26日,消费者黄先生在江都城区某品牌鞋店看到一款皮凉鞋正在打折促销,折后价格为268元。黄先生看后十分满意,就付款买回了家。谁知穿了没多久,他发现凉鞋的鞋面出现了开线裂缝现象。黄先生赶紧找到商家要求维修。然而营业员在看了黄先生提供的购物凭证后表示,此鞋是特价商品,他们不提供三包服务。经过营业员指点,黄先生发现购物凭证上购物栏的“原价”下果然标有“特价”两个字,凭证的下方还有一行字注明“‘特价品’一律不行实三包。”
8月10日,黄先生向江都市消协工作人员进行了咨询,得知商家以“特价品”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这一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据此与商家进行了交涉。最终,商家同意承担维修责任。
江都消协工作人员表示,“特价品”、“打折品”是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的营销目的,开展降价促销活动,打折或降价销售的商品正品,其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购买了这样的商品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商家必须履行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义务或与消费者的约定。对于商家单方面表示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认定其属于无效条款。
消协人员同时还提醒消费者:对于商家在销售时已表明该商品是“处理品”,并向消费者明示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家可以不履行三包义务。(步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