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时尚商城 » 商城热点 >> 正文

商城热点

跨地搞加盟 无QS证供货被索赔
江苏消费网 (2009-05-0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取得QS证是食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必备条件,不可思议的是,四川一家企业竟指定一家未取得QS证的企业为各加盟商供货。记者4月24日获悉,备受成渝两地加盟商关注的“廖记LBBC棒棒鸡”系列加盟案已有初步结果,其中8名重庆加盟商因已分获3.5万元赔偿而撤诉,另10名重庆加盟商的索赔案件则将在近期陆续开审。

加盟商:
供货质量难保障被迫停业


    四川廖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廖氏公司)是一家以餐饮连锁经营为主的民营企业,从去年年初开始,该公司便打出“廖记LBBC棒棒鸡”加盟广告。去年6月前后,重庆的徐平、陈道意、何颖等人先后与该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并支付了加盟费。加盟合同第4条中约定,各加盟店必须接受由廖氏公司指定的成都良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锋公司)配送的主料和辅料,不得自行生产。

    徐平夫妇的加盟店于去年8月初开业,该店开业仅20余天便不得不关门停业,重要原因之一是该店所售熟食的质量安全问题难以得到保障,并因此还遭到消费者投诉、卫生部门查处。陈道意等人的加盟店也相继停业,据他介绍,尽管合同明确约定的是由成都良锋公司供货,但实际为他们供货的是重庆市巴南区良峰食品加工厂。

    去年9月下旬,徐平等8名重庆地区的加盟商组团将廖氏公司起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总金额逾100万元。

记者调查:
指定供货商刚拿到QS证

    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生产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食品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第5条强调:“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廖氏公司指定的供货商良锋公司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呢?记者就此多次向廖氏公司、良锋公司求证,但均未得到答复。记者通过四川企业信用网查到,良锋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7日,工商部门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肉及肉制品、熟制肉制品的加工、销售(凭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这就意味着,其生产经营行为必须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为前提。

    记者随后又登录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信息库并查到,良锋公司直至今年4月7日才取得可从事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生产加工业务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为QS510004017283。另外,记者还通过相关渠道获悉,早在去年9月12日,巴南区良峰食品加工厂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肉制品,已被当地质检部门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停止无证生产行为。

最新进展:
因获赔8名加盟商撤诉


    去年11月19日,重庆加盟商组团状告廖氏公司一案在成都中院公开审理,廖氏公司是否具备从事加盟业务的资质、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等成为双方在法庭上的争议焦点。今年4月23日,8名加盟商的代理律师李庆从成都中院领到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时间为4月7日。裁定书中称原告徐平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裁定准予撤诉。

    8名加盟商为何会主动撤回讼诉?李庆解释称,这是因为在法院的调解下,8名加盟商已与廖氏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即廖氏公司分别一次性赔偿各加盟商3.5万元。李庆同时透露,除徐平等8人外,另10名重庆加盟商也已向成都中院提起了诉讼,索赔总金额同样逾100万元,其中一起案件将于5月下旬开庭审理。

    4月24日,徐平的丈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谈到,主动撤诉实属无奈之举:一则想趁早了结这段伤心事并尽早转向,以便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二则担心出现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局面,因此不愿就赔偿金额再与廖氏公司耗下去。该案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法律链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5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张学勇)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