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公布
2008年保护国内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
4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公布了2008年保护国内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
●保护 “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8年1月18日,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自2007年12月12日起,从赵某手中以每瓶55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240瓶,共计13.2万元。其中因包装破损自用72瓶,存在库房准备销售的有168瓶。经“茅台”商标注册人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格尔木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4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68瓶白酒予以没收并罚款13.2万元的处罚。
●保护“PAND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广东省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自2006年5月起,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加工假冒“PAN-DA”注册商标的无线市话手机(型号为K386)。至2006年8月案发时止,共加工假冒“PANDA”注册商标的无线市话手机742部,非法经营额共计192920元。东莞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8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假冒“PANDA”无线市话手机408部、“PANDA”彩色包装盒5000个、“PANDA”彩盒2020个并罚款15万元的处罚。
●保护“三角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广东省佛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自2008年4月起,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与“三角牌”注册商标近似的“澳星三角”牌各种型号台扇、落地扇、转页扇、壁扇共471箱,电火锅110箱。至2008年4月28日案发时止,售出各种台扇、落地扇、转页扇、壁扇394箱,电火锅70箱,非法经营额合计51470元。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带有“澳星三角”标识的各种台扇、落地扇、转页扇、壁扇77箱,电火锅40箱,罚款15万元的处罚。
●保护 “半球PESKOE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陈某于2007年8月6日从广东某公司购进标有“半球电器开发有限公司(监制)”的电饭锅702台进行销售。经查,半球电器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境外注册公司,委托广东某公司将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改动后使用在本企业电器产品包装装潢上,在内地市场上销售。截至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陈某已销售上述电饭锅656台,还有46台未售出,非法经营额共计42430元。长春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陈某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电饭锅46台,罚款10万元的处罚。
●保护“HD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8年6月5日,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工商局接举报对运城市某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08年3月30日、4月24日和4月26日从温州某厂分3次购进假冒“HD及图”注册商标的阀门187件,已售出32件,非法经营额109520元。闻喜县工商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8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剥离侵权物品的侵权标识并予销毁,罚款10万元的处罚。
●保护“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某阀门经销处自2008年6月起,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加工假冒“力”牌注册商标的8种型号法兰闸阀共346台,价值30420元,购进假冒“力”牌注册商标的6个规格、22种型号螺纹闸阀、螺纹球阀、法兰闸阀等共16671台(个),价值178786元。哈尔滨市工商局道外分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带有“力”标识的各种阀门17017台(个),罚款13万元的处罚。
●保护“FY”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8年4月22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根据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的投诉,对北京市丰台区一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购进40块带有“FY”标志和47块带有双环加双燕标志的印刷板,印制在其购买的无品牌的玻璃上。当事人张某共印刷带有“FY”标志的汽车玻璃353块,已销售94块;印刷带有双环加双燕标志的汽车玻璃114块,已销售39块,非法经营额共计52100元。丰台工商分局根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8年6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汽车玻璃334块,没收从事印刷汽车玻璃的印刷板87块,罚款10.42万元的处罚。
●保护“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7年9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工商局历下分局在对某百货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自2007年1月1日起,从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假冒“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的白酒356瓶,非法经营额68537.4元。至案发时,已售出47瓶,金额9600元,库存309瓶,金额58637.4元。历下工商分局根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8年5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库存309瓶假冒白酒予以销毁,罚款10万元的处罚。
●保护“济钢JIGANG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7年10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分局接到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举报,称该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其“济钢JIGANG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钢板。经查实,该当事人从天津某公司购进无标识的Q235B毛边板10张,计60.88吨,经加工切边为59.9吨,自行制作了“JIGANG及图”商标标识的塑料膜板,用自喷漆在上述10张Q235B钢板喷上“JIGANG及图”及各种规格数据。截至被查获之日,加工上述钢板共计59.9吨,尚未销售。历城工商分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2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带有“JIGANG及图”注册商标标识的Q235B钢板10张,计59.9吨,没收用于喷制“JIGANG及图”注册商标标识的塑料膜板18张,罚款15万元的处罚。
●保护“橡六”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8年7月1日,安徽省铜陵市工商局接到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铜陵市某橡胶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加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输送带。经查实,该当事人共生产6种规格、带长不等的印有“青岛橡六集团”和“橡六+华山+图案”标识的橡胶输送带 10条,非法经营额达135569.39元。铜陵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7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青岛橡六集团”、“橡六+华山+图案”标识的铝合金模板一块,没收销毁侵权的印有“青岛橡六集团”、“橡六+华山+图案”标识的橡胶输送带10条,罚款20万元的处罚。 (贾 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