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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保护外国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消费网 (2009-04-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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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公布
2008年保护外国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

  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公布了2008年保护外国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

    ●保护“Armstrong”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8年5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工商局根据举报,在某工地上当事人陈某承包的吊顶工程上发现正在使用假冒的“Armstrong”矿棉吸音板。经查,该批吸音板是当事人陆某于2008年4月18日和5月21日分两批销售给陈某,销售金额合计112110.6元。昆山工商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8月19日对陆某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陈某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使用的18492块侵权的矿棉吸音板,罚款7万元行政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苏州市昆山工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8年1月3日,广东省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根据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依法在广州市越秀区某房间内查获一批假冒“ ”注册商标的吊坠、手链、手镯、戒指等首饰。经查,广州市某首饰有限公司在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日期间,共包装加工假冒“ ”注册商标的吊坠、手链、手镯、戒指等首饰4850个/条/套,其中已销售2200个/条/套,非法经营额74511.9万元。广州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8月25日对广州市某首饰有限公司作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 ”注册商标的套装首饰2650个/条/套,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护“DENTABon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8年7月9日,广东省珠海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根据马斯公司的投诉,依法在珠海市金湾区某仓库内查获涉嫌侵犯“DENTABonE”商标专用权的洁齿骨产品及外包装彩盒一批。经查,珠海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从2007年12月开始生产外包装印有“Denta-Bone”或“DENTABonE”标识的洁齿骨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印有“Denta-Bone”、“DENTABonE”标识的烧烤洁齿骨5537盒(袋),库存包装彩盒11450个,非法经营额181948元。珠海市工商局依法于2008年11月4日对珠海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收带有“Denta-Bone”、“DENTABonE”商标标识的洁齿骨产品和包装彩盒,罚款181948元的行政处罚。

    ●保护“达克宁”注册商标专用权案。郑州市某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委托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5万支“新达克宁”软管。至2007年5月17日被河南省郑州市工商局查获止,郑州市某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从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共获得1.6万支“新达克宁”,非法经营额19.2万元。郑州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于2008年6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8.5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护“BOSCH”、“ ”和“ZEX-EL”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8年5月26日,山东省潍坊市工商局接到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代理人的投诉,称潍坊某油泵油嘴销售有限公司制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潍坊某油泵油嘴销售有限公司未经罗伯特博世公司授权许可,自2008年始加工带有“BOSCH”、“ ”标识油嘴共3428只,售出217只;带有“ZEXEL”标识的油阀1676只,售出194只;带有“ZEXEL”标识的柱塞199个,售出192个;带有“ZEXEL”标识的泵头3个,售出3个,非法经营额共计105408元。潍坊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被依法扣留的假冒“BOSCH”、“ ”和“ZEXEL”商标的油嘴、油阀及带有侵权标识的空包装盒,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护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8年2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仙岩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公司的投诉,对温州市某眼镜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内发现标注“CARTELO”及鳄鱼图形注册商标的老花眼镜13700副。虽然当事人产品上的鳄鱼图形的嘴是朝向左边,但与投诉人第G808033号图形商标构成近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侵权商品非法经营额达266140元。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根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于2008年6月13日对温州市某眼镜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标注鳄鱼图形商标的各种型号老花镜13700副,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护“Palett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个体工商户陶某自2006年9月13日开始委托广东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生产侵犯“Palet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染发剂156000盒,成本价1.10元/盒。至案发时已售出侵权染发剂155957盒,非法经营额199680元,非法所得28072.26元。浙江省义乌市工商局依法于2008年5月7日对陶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被查封的侵权物品,罚款19.96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护“MICHELI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浙江省某橡胶有限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客户委托在其生产的自行车内胎上使用与“MICHELIN”注册商标近似的“MACHELIN”商标,根据客户委托在其生产的自行车内胎上使用“RAL-SON”商标。至2008年6月12日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使用“MACHELIN”商标的26型号自行车内胎12600条、28型号自行车内胎63900条,生产使用“RALSON”商标的自行车内胎25800条,非法经营额合计27238美元。浙江省台州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于2008年8月7日对浙江某橡胶有限公司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有“MACHELIN”商标的自行车内胎 76500条、标有“RALSON”商标的自行车内胎25800条,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护“adidas”、“NIKE”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7年12月8日,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在对枫泾镇兴塔新金山路检查时,发现朱某通过网上折扣店及倒库存的方式购进假冒“adidas”、“NIKE”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527件,假冒“NIKE”运动鞋10双。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各类假冒服装113件、“NIKE”运动鞋10双,以上非法经营额48200元。金山工商分局依法于2008年4月1日对当事人朱某作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假冒“adidas”、“NIKE”等注册商标的服装414件,罚款91580元的行政处罚。

    ●保护“资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肖某经营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某化妆品商行于2007年7月从汕头某公司购进标有“南韩资生堂”洗发香波290箱,销售288箱,销售金额52646.4元,利润2880元,库存两箱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扣留。哈尔滨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肖某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2箱,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贾 君/整理)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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