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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调查

售卖“过期”药品?双方协调退款
江苏消费网 (2022-10-24) 来源:浙江临海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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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4日,投诉人杨先生在杜桥镇杜西路某药店内购买了一盒价格为12.5元的龙虎人丹,经查看包装信息后,发现该药品保质期为36个月(三年),但是外包装盒上标为“200415”,认为该药品是2004年1月5日生产的,现已超过保质期。于是向商家反应情况,并表达了要求更换为近期生产的药品或退款诉求,但是商家的工作人员的态度恶劣,双方交涉无果,故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接到投诉后,临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在对工作人员进行询问以及现场调查后发现:投诉人杨先生投诉的“虎人丹”外包装上标为“200415”,导致投诉人杨先生误理解为生产日期为2004年1月5日,该药实际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生产,保质期为36个月(三年),并未超过保质期。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沟通协调之下,杨先生表示是自己误解了,同时,商家认识到对顾客的服务态度存在问题并将积极改正,并同意退还消费者12.5元的货款,双方达成一致。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此次事件中药店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理方法不当,不仅对药店的形象产生不良的影响,更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应当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与意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消费警示】

  药品关乎到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临海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一定要去正规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购买前要咨询医生或医师;使用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注意药品的有效期、正确使用方法、适用人群以及可能会出现的不良反应和药物禁忌。同时,药店方面,也要做到对店内的药品进行及时的检查,禁止售卖过期或者劣质药品;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意识,提供令顾客满意的服务。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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