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简称《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增加“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12月2日,有关部门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定》的公布施行和即将出台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电子烟发展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崛起的猛兽
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产品,它将含有尼古丁的溶液加热,蒸发为气溶胶,使用者吸入后,能产生与卷烟相似的烟雾、味道和感觉。电子烟既能满足烟民的烟瘾,又打着戒烟的名号,还不在传统的烟草管控范围内,很快便开始了野蛮生长和产品迭代。
市面上常见的电子烟主要有两种:开放式大烟、封闭式电子雾化设备。其中,封闭式电子雾化设备又分为烟油型和加热不燃烧型(HNB)。开放式大烟由早期仿真式电子烟演变而来。烟油型电子烟主要由储液区(储存烟液)、雾化区(蒸发溶液)和控制区(电池和电路)组成,通过电池供电驱动雾化器,将烟弹中的烟油加热雾化成蒸汽。加热不燃烧型(HNB)的烟弹则为烟草制品,通过雾化器加热烟草产生烟雾,口感与真烟较接近。加热不燃烧型(HNB)一般包含三个部分:烟弹、烟具(加热棒)和充电器。
在一根电子烟中,最赚钱的就是烟弹。一颗烟弹成本顶多10元,零售价格39元,利润近30元,且一个普通烟民三四天就需要换一颗新的烟弹。高额的利润,吸引了众多厂商蜂拥而至。
2018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2019年10月30日,二部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规定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
这时,一路狂奔的电子烟行业,开始收敛了。
着力加强市场监管
近年来,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产业处于无序发展、野蛮生长状态。
随着电子烟产业快速兴起,我国电子烟市场暴露的问题日渐增多,突出表现为电子烟产品安全隐患凸显,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尼古丁)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特别是一些经营者用“健康无害”“帮助戒烟”等违背客观事实或尚无证据证明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并将电子烟过度强调为“时尚”“潮流”,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继2018年、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连续发布两个通告,2020年7月,二部门联合开展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后,今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又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守护成长”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坚持预防到位、监管到位、查处到位,围绕清理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售烟网点及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加强电子烟市场监管重点任务,取得明显成效。
坚持预防到位。全国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3.7万人次,实地检查售烟网点111.6万个,多措并举清理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售烟网点18983个,警示标识覆盖绝大部分售烟网点。湖北省张贴“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警示标识;广东省发动一线人员联动排查,清理数量在全国排名前列;甘肃省分区分块落实筛查任务,扎实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售烟网点全面清理。
坚持监管到位。各地加强网络涉烟监测,发现电子烟线索2.3万条,其中有效销售线索7222条、有效广告违法线索2093条,所有线索均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各地严格落实两部门关于电子烟通告的要求,清理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电子烟销售网点767个、自动售卖设备502台;删除电子烟网络销售、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链接928条;推动腾讯自主清理旗下平台微商、小程序、公众号等账号2898个。浙江、深圳、上海、北京等地分别约谈、敦促辖区内的主要网购平台和电子烟生产、销售主体及时清理电子烟违规广告、关闭售烟店铺和网络链接。
坚持查处到位。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案件259起,罚款37.86万元。其中,湖南省醴陵市、河南省内黄县分别开出本次专项行动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电子烟全国首张罚单;山东省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案件44起,为全国最多;山东省泰安市开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件全国最大罚单,单案罚款1.5万元。各地严厉打击制售添加大麻素违禁成分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违法行为,浙江省温州市破获全国首起“上头电子烟”案件;陕西破获“上头电子烟”案件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人,涉案金额上百万元。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侦破“上头电子烟”案件2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千余人,涉案金额超千万元,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发展势在必行
从全球范围看,目前已有包括欧盟、美国等在内的5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有40多个国家明确禁止电子烟销售,但由于禁止后非法贸易大量滋生,一些国家开始从全面禁止电子烟转为将电子烟按照烟草制品监管。此外,多个国际组织持续关注对电子烟的界定及监管问题,纷纷呼吁各国政府加强对电子烟的监督管理。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本次修改《条例》,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进行监管,是加强烟草控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现实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化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行业秩序的法律保障。
11月30日,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在《电子烟》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相关部门立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开展科学的安全风险评估,深入研究并充分借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标准等,重点对电子烟烟具和材料、雾化物、添加剂和释放物等关键风险点提出严格要求,保证了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
《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有: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建立电子烟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