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江苏省物价局出台《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规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二次收取。日前,江苏省淮安市绿地世纪城小区一期、二期部分业主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收房时被开发商告知,不交供暖供热初装费就不给钥匙。开发商的这一行为,引发业主不满。
不交初装费不给钥匙
“我的房子本该在2012年11月5日交房,就因为没交供暖供热初装费,到现在都没能住进去。”绿地世纪城小区一期业主马先生告诉记者,2010年7月,他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绿地世纪城小区一套94平方米的房子,总房款近40万元。2012年年底交房时,开发商要求每户交齐170元/平方米的供暖供热初装费,才给钥匙。业主们对此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开发商在房价之外强行收取有关代办性质费用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这笔钱究竟该谁交?”一位业主说,部分业主为了能及时收房,交了供暖供热初装费,但对这笔费用心存疑虑。据已交费业主介绍,他们没有拿到正式发票,只得到了一张收据。在业主提供的收据上记者看到,收款事由为“代收供暖供热初装费”,收款单位盖有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
马先生对记者说,交涉过程中,开发商表示,在其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写有“房价不包含有线电视、供暖供热初装费等;双供初装费业主自理,否则不予办理交房手续”,因此,业主理应缴纳有关费用。但业主对此有异议。“我们理解的是如果选择使用供暖,那么这笔初装费由我们承担,而是否开通应该由业主决定,但就目前情况看,开发商却强制我们开通使用供暖,这是两个概念。”马先生说。
暖气未列入小区规划
近日,记者与绿地集团淮安分公司营销部负责人马经理取得联系,他承认业主不交这笔钱就不能收房。“这笔费用不包含在房价内,我们也是为热力公司代收,并且已经在合同中明确,业主签字则视为认同。”马经理说:“为了提升小区的舒适度和品质,在该楼盘立项初期便有设计暖气的想法。由于该楼盘位于淮安市新城区,立项时能否接入气源并不确定,因此一期、二期的房子没有将暖气列入规划,费用也未包含在房价内,但开发商一直在努力联系接入气源,因此才会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2011年9月气源确定,之后销售的房子就把供暖供热初装费打入了房价。而此时,一、二期的房屋销售基本已经完成。”记者提出,业主买房之初并没有暖气规划,后期建成强制业主开通使用是否妥当。马经理表示,既然业主签了补充协议就必须开通。
开发商收取供暖供热初装费是否得到物价部门的许可呢?“从2011年至今,我们就此问题向淮安市物价局进行了多次投诉、咨询,但该局的回复都不能让我们满意。”马先生向记者出示了淮安市物价局给业主的几份回复函。记者看到,淮安市物价局在其中一份回复中称,该楼盘供暖规划没有确定加之供暖价格难以制定,使得供暖价格未进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鉴于开发企业情况特殊并已履行告知程序,因此不构成价格违法。“最近一次回复更是难以让人信服,竟然拿2012年出台的政策来回复我们2011年的问题。”原来,2013年11月1日淮安市物价局回复业主称,根据《苏价服[2012]104号》文件,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预算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约定后可以收取。
开发商剥夺业主选择权
针对业主反映的情况,记者与江苏省物价局取得联系。该局服务价格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江苏省只有徐州市是强制供暖的城市,其他城市则由业主自由选择。至于这笔供暖供热初装费该由谁交,得看小区初始的规划,如果规划中有暖气,那么费用一律打入房价,开发商不得再另外收取;如果没有规划,开发商不能剥夺业主的选择权。此外,江苏省物价局2012年出台的《苏价服[2012]104号》文件,只能对实施后的违法行为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条款无效。”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涛认为,既然江苏省、淮安市都出台了“一价清”政策,那么该项收费应该包含在房价里,虽然开发商将有关收费条款明确在了合同里,但这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应属无效合同。淮安市为非强制供暖的城市,开发商以交钥匙为前提强迫业主开通暖气涉嫌强制消费。此外,刘海涛还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因此,2012年的文件无法约束之前发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