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并非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让制假贩假者付出代价,每个消费者也都负有打假的责任和义务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旨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该司法解释将于3月15日起施行(1月10日《新京报》)。
据悉,该司法解释除明确规定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赠品侵权商家需担责、网络交易平台连带责任等内容之外,还对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给予了法律支持。司法解释中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表述无疑表明了两个鲜明的态度:其一是对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法律给予支持的态度;其二是对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法律态度。这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今市场环境中,一些无良商家肆意违背法律法规和道德诚信,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不是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就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赚取昧心钱,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是对商业环境和法律秩序的干扰和破坏。如何打假?谁来打假?已成为当前公众最关心的问题。打假并非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让制假贩假者付出代价,每个消费者也都负有打假的责任和义务。或许有人说,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是明知有假故意而为,法律不应当支持其10倍索赔。但是笔者以为,消费者“知假买假”,首先这是掌握证据的行为,其次才是索赔的行为,这都是正当的行为。如果消费者不买假、不索赔,岂不更加助长了那些无良商家制假贩假的嚣张气焰?
对消费者“知假买假”10倍索赔,法律给予支持,这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是重大利好,对制假贩假者也是有力震慑。对于任何形式的打假,我们都应该高看一眼,毕竟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道义的大好事,就如同社会生活里的见义勇为行为一样,是在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制假贩假,特别是涉及到食品、药品问题,对社会安全危害很大,甚至危及公众的健康乃至生命,决不能放任不管,任其发展。
笔者以为,对于消费者以打假为根本、以揭露制假贩假为目的的“知假买假”,法律应该支持其10倍的高额索赔。同时,也希望我们的法律能够支持那些仗义出手、遵纪守法、理性打假的职业打假人与制假贩假者周旋,为消费者维权。唯有通过全民合力打假,才能让那些制假贩假者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如此一来,我们的市场才能不断得到净化,市场秩序、诚信水平也会得到大幅提升。
不可用来牟利
一直以来,“知假买假”行为往往会引起各方的争议,有人认为这样的行为缺乏诚信,利用此种手段牟利更是不道德,也有人认为通过这样的手段惩罚销售假货的商家值得称赞。
法律的目的在于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设立惩罚性条款也是为了增大实施者的违法成本,但这并不是鼓励通过此种行为进行牟利。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要求商家进行10倍赔偿是一种有力的监督行为,而职业打假公司“知假买假”却是一种利用法律进行经营牟利的行为,更有扰乱经营秩序之嫌。区分了两种不同的行为,我们也就能更加清楚理解司法解释的本意,这能够对当前倡导诚信经营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持。(唐卫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