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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扰民应负侵权责任
江苏消费网 (2010-12-2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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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婧

  12月17日,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一手机用户,一小时内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300多条内容一致的促销短信,该用户的手机一度陷于瘫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无法解释(据12月19日《扬子晚报》报道)。

  同一部手机收到300多条内容一致的促销短信,可能是个意外。但是,广大手机用户经常被垃圾短信骚扰,却是不争的事实。工业和信息化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短信举报受理中心”发布的《2010年上半年手机短信息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只有0.7%的用户表示没有收到过垃圾短信,用户每周平均收到的垃圾短信数量为12条,用户平均每月在垃圾短信拦截产品的预算费用为2.17元,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主要内容中,房地产推销、金融保险业推销、零售业推销、运营商业务推介、SP增值服务推广排在前5位。垃圾短信的泛滥已经严重损害了手机用户的权益。

  垃圾短信不仅扰民,而且侵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认为,垃圾短信涉嫌侵犯公民5项权利,一是垃圾短信骚扰他人,造成他人的精神损害,涉嫌侵犯他人安宁权;二是发送垃圾短信是强制通信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三是相关单位和个人出卖他人资料和电话,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四是个人的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涉嫌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权;五是未经同意擅自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消费,涉嫌侵犯他人消费自由权。

  虽然对违法经营者发送垃圾短信扰民行为,一方面少有公民去较真,去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存在法律不完善的问题,但是,仍然可以在现行的法律里面找到相应的处罚措施。首先,垃圾短信如果是广告,就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才能发布,未经审查批准而乱发垃圾短信广告,违反了《广告法》。未经同意擅自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是强迫接受服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处罚法》中也明确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手机用户与通信运营商的关系来看,手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手机用户付费为的就是能够得到方便快捷的通信服务,而不是收到一大堆影响自己生活的垃圾短信。况且,不论垃圾短信息通过什么方式发送,都要经过运营商的短信网关才能到达对方手机上。用户无端受到垃圾短信的骚扰,运营商实际在合同履行上构成了不当履行,应负违约责任。

  治理垃圾短信扰民现象,有关部门除了应依据现有法律加强监管外,还应该学习他人的先进经验。如我国香港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规定,促销手机短信以及视像信息的发布者,须注明来源,并提供“拒绝接收”选项供市民选择。韩国的《信息通信网法》规定,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手机短信、电话广告和传真均需征得用户的同意,晚21时至次日8时发送的广告需要再次征得用户同意,发送者必须注明“广告”字样,标明发送者名称、联络电话和拒绝接收信息的免费电话号码,违者将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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