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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隐藏传销案
江苏消费网 (2013-07-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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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2013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百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就有8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传销行为。近日,房山区法院、房山工商分局就此类案件召开研讨会,给沉溺于传销组织的成员敲响警钟。

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林某拿着一张银行转账凭证来到房山区法院立案,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法庭上,杨某对林某通过银行向自己账户汇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提出的抗辩理由却引起了法官的警惕。杨某称,当初其向林某介绍了一个“资本运作”的项目,林某考察后决定投资,并通过转账形式交纳了投资资金,因此汇款是投资,并非借款。
法官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询问,发现杨某所称的“资本运作”,其实是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公司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项目,而这个公司早在一年前就被工商、公安机关认定为传销组织。林某和杨某均加入了这个传销组织,林某是杨某的下线。

难于定性的传销资金

据房山区法院介绍,类似林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今年已有8起。此类案件原告均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然而,经庭审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以“投资项目”或“资本运作”的名义开展传销活动。
在这些案件中,有的是原告盲目出借钱财和身份证,导致正常借贷变成加入传销组织;有的则是被忽悠加入传销组织,反悔后逼“上线”写下欠条;还有的是迫于无奈参与“投资”,为回本越陷越深。
房山区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栾林林说,当前对于传销行为相关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尤其是关于参与传销的资金,法律还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处理办法。
“老百姓都知道,赌博资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对于被诈骗的财物,法律规定应予返还受害人。然而参与传销组织的人,往往既是参与者又是受害者。而且每个层级的人员在这两者的偏向程度上不同,上下线关系在这两者偏向程度上也因人而异。不同参与者的传销资金是否受法律保护仍是个法律空白。”栾法官说。

亟待增强的防范意识

据了解,此前房山区法院也就此与房山公安、检察机关进行研讨。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佟淑表示,自工商、公安机关加大打击传销力度以来,司法机关严惩了一大批传销组织人员及骨干分子。但是,一批行为尚不足以受到刑事法律制裁的传销参与人员,在得知向传销组织索要投资无望后,便千方百计通过诉讼拿回投入的资金,这是以“民间借贷”诉讼讨要传销资金现象频频出现的主因。
“法院对这类涉嫌传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各个相关部门应当让群众充分认识到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不予保护,从源头上防治传销,增强群众抵制传销、远离传销意识。”佟淑说。
房山工商分局经济检查科副科长杨海生表示,当前传销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特征:一是“拉人头”,即通过对人身、资金、精神等进行控制,由上线发展下线,形成一定的层级关系;二是“入门费”,即交纳一定资金或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获得加入资格;三是“团队计酬”,即以参加者及其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团队奖金的计酬方式。“当发现所谓的项目、投资、生意等存在以上一个或几个特征时,就要提高警惕了,对方很有可能是以这些名义为幌子的传销组织。”杨海生提醒说。
据悉,房山区法院将与工商、公安部门协作,及时提供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提高法院审判质效,保护真实借贷。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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