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硕)作为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微信商务有着营销成本低、熟人传播信赖程度高等优势,备受商家青睐。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消费者做出了特别提示,由于交易模式、监管制度不成熟,微信商务尚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朱玥指出,消费者在通过微信平台购买商品时,可能会面临三大潜在风险:
■身份不明。微信好友通常为直接认识的朋友,但很多商家被加为好友,却并非真正相识。由于微信名称本身不一定是该账号所有者的真实姓名,因此消费者可能对对方的身份并不了解。如果买卖双方出现分歧,消费者往往会面临不知权利向谁主张的困境。
■货未到先付款。货未到先付款也是微信商务的一种潜在规则。在实践中,很多微信交易模式都是先由买方汇款给卖方,再由卖方通过快递将商品送达买方。而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本身不能直接证明该笔款项系直接用于购买某种特定的商品。因此,汇款与收货之间的时间差会增加买方所承担的交易风险。
■商品质量存瑕疵。微信商务目前尚未被纳入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监管范畴,对于商品质量的认可,往往仅凭买方单方面对卖方的信任。而与较为成熟的购物网站等电子商务平台不同,微信商务提供的交易平台没有与类似商品的比较,没有交易平台本身对卖家资质或商品质量的认证,也没有内嵌于交易平台的退货及退款机制。因此,买方在交易前期对商品质量的认定只能通过卖家单方的推介,买方承担着较大的商品质量瑕疵风险。
对此,北京市二中院法官王要勤建议,消费者在通过微信交易时应注意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了解卖方真实身份后再交易,尤其是要充分了解卖方有无相关资质,工商登记情况,卖方住址,有无实体店铺等关键信息,从而明确权利主张相对人。
二是尽量当面交易,验货后付款,注意对商品质量有无认证证明,商品来源、品质、材质、尺寸等进行仔细查验,以降低自身所承担的交易风险。
三是采取先付款后发货交易方式时,尽量选择可靠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款项打入卖方账户的时间设置为买方验货后;如果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要在“款项用途”一栏明确写明所购商品的名称及数量,并写明交易对方的名称等身份信息。
四是妥善保管交易凭证,包括卖方通过微信发布的商品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汇款凭证等,以便日后维权有充分交易细节证据,切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