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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自制合同出台 导游小费列入条款
江苏消费网 (2013-10-21) 来源:北京青年报
阅读:

 

 

 

导游小费列入旅行社自制合同。

 

导游小费列入旅行社自制合同。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迟迟未公布

 

为规避风险 首个旅行社自制合同出台

 

导游小费首次正式列入合同条款

 

导读:首部《旅游法》10月1日起实施至今将近一月,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一直未出台。一线旅行社对此反映普遍十分尴尬与“焦虑”:旧版合同存在诸多与《旅游法》不一致的地方,继续沿用,有可能面临违法;简单删除,又可能会有许多漏洞。北京青年报记者连日来在市场采访中获悉,本市第一个旅行社“自制合同”已先于国家合同示范文本出台,北青报记者就这份合同文本对双方权益的保护和对“自费购物”等敏感问题的处置进行了深入采访。

 

这一回应首部《旅游法》的首个合同文本由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的有关专家拟就,业内人士认为,这份旅游合同和旧版相比,主要呈现出了四大变化。

 

变化一

 

自费购物预制协议

 

导游小费列入合同

 

旧版的旅游合同要求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同样,对于另行付费项目也要列明相应的价格和服务费用。对于自由活动一项,则要求明确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

 

而在这份新旅游合同中,购物和自费项目都未列入合同主体中,与之相关的内容单独制定了协议。合同特别对“购物场所”的含义进行了注明——指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景区、酒店内的购物场所、免税店、参观主题加工项目等除外。

 

此外,《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必须为所雇佣的导游或领队支付劳动报酬,而且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在游览过程中,导游和领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北青报记者在旅行社自制版的旅游合同中看到,在旅游费用及支付一栏中,首次将“领队服务费”、“境外地接司机导游服务费”两项单独列了出来,而且其具体金额与报团的其他费用一样,都是明确写在合同中,并作为整体团费一同交纳的。这些都是旧版合同所没有的。

 

变化二

 

细化游客不文明行为

 

旧版的旅游合同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简单的约定,在神舟国旅自制的新旅游合同中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强调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在此基础上,特别指出“不涉足不健康场所,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新版合同还规定,游客还应该尊重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告知旅行社自身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及其他特殊需求。

 

变化三

 

不可抗力双方共同担责

 

在神舟国旅版的新旅游合同中,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时旅行社、游客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细化,并将《旅游法》中的相关规定详细列出,明确双方要责任共担。

 

变化四

 

“业务损失费”强化了旅行社的利益

 

北青报记者发现,这份旅行社自制的旅游合同中首次扩充了对旅行社“业务损失费”的解释,旧版合同中,业务损失费主要指“出境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而新版的合同中,业务损失费的范围从旅游者的“行前退团”进一步扩大到了“行中解约”,而且经济损失也不只是“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还特别提到了“旅行社的合理利润损失”。

 

对此,合同主要起草者、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律师专家顾问团副团长李川律师解释说,所谓的合理利润损失其实主要指隐性的损失,比如游客如果中途解约,除了那些付给第三方的各类定金外,领队和导游其实已经为游客做了大量的服务,而这部分内容以前常常被忽略,这就属于合理利润损失的范围。

 

争论

 

“自愿购物及自费项目”

 

单独预制协议是否合理?

 

新合同最引人注目的亮点是将自愿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协议单独列出,不列入合同主体,但提前预制购物、自费项目协议的做法是否和《旅游法》的精神相悖?对此,业内各方存在不同声音。

 

正方:“预制签购物协议是为了有备无患”

 

“这一条与《旅游法》完全没有抵触,消费者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是否签订这些协议的。是否签这些单独的协议,对旅游者报团、游览没有任何影响。如果真的没有购物或者参加自费项目的需求,游客完全可以不签。如果在出发前或旅游过程中,游客改变主意想去购物可以随时补签。从大量的旅游实践案例来看,大部分游客都有购物方面的需求,可是《旅游法》又对此有严格规定,与其在现场与消费者草率草拟、签订协议,带来各种隐患,不如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如果旅行社做了违法的事情、口碑不好,客人会用自己的脚(选择)来投票的。”

 

——合同主要起草者、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律师专家顾问团副团长李川律师

 

反方:“这样做失去了《旅游法》对强制购物行为约束的意义”

 

“对于提前预制自愿购物协议书的做法,我认为体现消费者自己意愿的购物行为是不应该在出团之前的合同中事先草拟的,而应该在旅游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否则就失去了《旅游法》对强制购物行为约束的意义。”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刘思敏

 

专家观点

 

国家示范合同文本应尽快出台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表示,签订旅游合同是当事双方的民事行为,只要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就可以,所以旅行社自己制定旅游合同本身是一件好事。尽管如此,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仍应该尽早出台,因为它可以促进信息对称,让消费者知晓自己的权利,避免掉入陷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毕竟由旅行社单方面制定的合同,在很多时候会更多地从旅行社的利益角度出发,旅游者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上套。但是话又说回来,有一点消费者必须明确:国家部门即使制定出台了示范文本也并不具有强制性,而是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参考。

 

(记者 赵婷婷 漫画/陈彬)

编辑: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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