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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警示

餐饮团购标价水分大
江苏消费网 (2013-05-1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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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郑铁峰

  一款秘制羊排,团购网上标注原价为88元,但实际在店里的标价仅为42元;一份特色烤鱼的团购价仅为原价4.4折,看上去很划算,但网上所谓的原价却比实际店里销售价高出75%……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两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近期联合开展餐饮网络团购消费测评活动,餐饮网络团购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被曝光。

投诉多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消费理念的转变,餐饮网络团购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不过看上去很诱人的餐饮网络团购,因为商家存在种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引发消费申诉量大幅增长。绍兴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系统统计数据显示,去年,该县有关餐饮团购的消费申诉量为5起,今年第一季度,相应申诉量达到6起。
  今年3月以来,为全面掌握餐饮企业在团购业务中提供的服务环境、服务质量、价格收费等实际情况,绍兴市、县两级消保委联合组织开展餐饮网络团购消费调查测评。据介绍,此次餐饮网络团购消费测评,邀请了10名消费维权志愿者历时两个月,以体验消费和实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

问题多

  从调查测评情况来看,12家餐饮企业推出的团购业务,折扣幅度都比较大,最低3.7折,最高5.9折。在高折扣的背后,消保委通过体验和调查了解到,餐饮团购存在不少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抬高原价 绍兴县越州餐饮有限公司在团购网上推出原价为1108元、优惠价488元的团购餐券。但消费维权志愿者发现,其网页上所标的菜品价格和实际店内菜品标价相差甚远。如特色烤鱼(约1000克),网上标称原价为168元,但实地调查发现,其特色烤鱼实际售价仅为38元/500克,1000克特色烤鱼价格应为76元,标价比实际价格提高了1.67倍。又如秘制羊排,网上标称原价88元,实际价格仅为42元。
  ●差别对待 商家以团购消费不能同时享受店内的其他优惠为由,加重消费者的负担。消费维权志愿者在网上团购了288元的澳门豆捞餐券,到店消费时另点了一个在点菜区标价为69元/公斤的珍宝蟹,但结账时服务生以网站上明示“到店消费不可同时享受店内其他优惠”为由,收取珍宝蟹109元/公斤。此外,餐饮企业在接待团购业务时一般不提供餐饮发票,只提供消费者实地单点的消费发票。
  ●分量缩水 商家利用网站图片美化产品,而实际产品与广告宣传严重不符。如古田山饭庄在团购网站发布的营销广告中,一款标价为138元的团购套餐,图文并茂地展示了6个热菜、2个冷菜、1个点心,并称可供4至6人同时享用。而当消费维权志愿者前往体验测评时发现,其实际提供的菜品数量与其宣传严重不符。此外,一份油炸冰淇淋的菜品在营销图片上显示为10只,实际上桌的却只有8只;特色瓦块鱼在营销图片上显示为满碗,实际上桌的仅为半碗。
  ●拒绝打包 接受调查测评的12家餐饮企业中,一家企业提示可免费打包外,其余11家均规定“仅限堂食,不提供餐前外带及餐后打包”。如澳巴玛豆捞火锅店,消费维权志愿者要求服务生将吃剩的煲仔饭打包,被服务生以“网购条款上已写明不提供打包服务”为由拒绝。最后在消费维权志愿者的强烈要求下,服务生收取3元打包费后才提供了打包服务。
勇维权
  对于餐饮团购中存在的诸多猫腻,绍兴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团购前一定要多比较,选择一些知名度高、规模较大的团购网;对于店家不公平对待团购消费者,要敢于说“不”,合理维权;在消费过程中,要及时细致核对菜品的数量及分量,如遇商家虚假宣传,可将宣传内容拍下作为维权依据;一旦发现商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消保委投诉维权。
  同时,消保委也对开展网络团购消费业务的餐饮企业提出建议,如应明确提供发票、提供真实信息、提供足额菜品等。对于部分餐饮企业对团购“不提供打包服务”条款,消保委认为,这既违反了《物权法》相关规定,也与目前全社会倡导的“光盘行动”不符,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撤销。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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