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 “大数据杀熟”纳入处罚范围,对这种价格欺诈行为进行必要惩治,才能让“大数据杀熟”不再成为各类网络平台的潜规则,才能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戴先任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在官网发布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对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信用监管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违反规定将被处罚。(据10月9日中新网报道)
走同样的航线,坐同一个航班,在APP上显示的价格却比别人贵。类似“同物不同价”的现象不仅存在于在线旅游行业,在各类网络平台、各类网络消费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深受消费者诟病。但“大数据杀熟”是商家对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应用,而现行法律法规欠缺对这些运用新兴技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治措施,导致“大数据杀熟”不仅难以得到遏制,反倒成了各类网络平台的潜规则,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深受其害。
此次文化和旅游部将 “大数据杀熟”纳入处罚范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之举。“大数据杀熟”让价格因人、设备、手机系统不同而不同,这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已然是一种价格欺诈。
国家发改委在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相关解释中指出,所谓“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大数据杀熟”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虚假标价,欺骗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让消费者以高价购买商品,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另外,“大数据杀熟”还存在过度获取、搜集用户隐私信息的嫌疑。
将 “大数据杀熟”纳入处罚范围,对这种价格欺诈行为进行必要惩治,才能让“大数据杀熟”不再成为各类网络平台的潜规则,才能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对此,不仅是在线旅游,其他网络消费领域,也有必要引入这一处罚措施,将大数据杀熟纳入处罚范围,让网络平台无法继续利用“大数据杀熟”对消费者“巧取豪夺”。
进而言之,监管部门、立法机构等也要能根据形势的发展、新技术的发展对监管方法与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调整,与时俱进,要能“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这样才能避免监管滞后、“法律滞后”带来监管空白、监管盲区,才能更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出监管作用与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