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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集群登记是对“非禁即入”的具体实践
江苏消费网 (2019-01-0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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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群登记”是对《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落实。电商“集群登记”带给我们的启示是,网络市场在不断发展,不断出现新事物、新问题、新需求,登记监管也应该基于互联网+的前提不断发展创新,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从而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

  ■李英锋

  2019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元旦后的首个工作日,广东东莞发出首张淘宝营业执照。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这张淘宝营业执照开创了具有鲜明特色的“东莞模式”。(据1月3日《羊城晚报》报道)

  这张淘宝营业执照的 “东莞模式”就是电商经营者“集群登记”,即电商经营者除了可以选择使用实体经营地址及网络经营地址申办营业执照之外,还可以选择使用托管地址登记为集群个体户。具体模式是:在东莞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试验基地内,由一个托管企业以自己的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多个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登记。电商平台显示IP地址为东莞且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自然人,均可以通过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系统,以集群注册方式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1月2日发出的这张营业执照,正是依托这一方式进行登记。

  不少小微电商没有符合要求的实体经营场地,有些经营者甚至直接在家中或其它场所凭借一台电脑经营网络店铺。如果按照“实体经营场地要件”来登记,相当一部分小微电商会遭遇办照难。

  电商“集群登记”是对“非禁即入”的具体实践。电商是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其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要素呈现出典型的互联网式特征。《电子商务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电商以网络托管地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按照市场主体准入负面清单确立的“非禁即入”原则,电商“集群登记”不在负面清单的范畴之内。东莞市以灵活务实的理念推行电商“集群登记”模式,对“非禁即入”进行了积极探索。

  笔者认为,一方面,此举可以进一步释放、激发小微电商的经营活力。另一方面,“集群登记”也意味着托管责任,比之电商的单打独斗,在“集群登记”模式下的电商要向托管企业承担相应的义务,接受托管企业的管理,托管企业也要负起相应的责任。这有助于电商的自律和规范化经营,也有助于塑造电商的集体信誉。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该法生效后,海量电商都面临登记办照问题。“集群登记”是对《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落实。电商“集群登记”带给我们的启示是,网络市场在不断发展,不断出现新事物、新问题、新需求,登记监管也应该基于互联网+的前提不断发展创新,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从而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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