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消费警示 >> 正文

消费警示

非单位职工购集资房 合同无效
江苏消费网 (2018-11-2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阅读:

  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张洁 记者尹训银)山东济南市民李某在明知自己不是公司内部职工的情况下,与某公司签订了《集资建房房屋分配合同》,分到一套单位福利房。入住多年后,李某开始与公司交涉协商办理房屋房产证事宜,遭到拒绝,诉请法庭判决公司赔偿逾期办证损失费15.9万元。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李某与被告签署的合同无效,不予赔偿,驳回其上诉请求。

  据了解,2009年9月,在济南市工作的李某得知山东某工程公司内部职工“分房”的消息,便通过渠道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集资建房房屋分配合同》,并预交了11余万元的房屋首付款(30%首付比,余款按揭),分到了一套单位福利房。随着房价上涨,入住多年后,李某开始与公司交涉协商办理涉案房屋房产证事宜,遭到对方拒绝。

  “我一开始没想到涉案房屋是职工集资建房,无法办理房产证。眼看房价上涨,单位应赔偿我这几年来的逾期办证损失。”李某说。对此,公司回应称,该项目是为解决单位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由单位职工集资筹建的福利房。李某不是单位职工,不具备参加房改的办证条件,其要求单位承担逾期办证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争持不下。2017年下半年,李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庭判决公司赔偿逾期办证损失费15.9万元。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房屋系被告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利用划拨土地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单位职工自筹资金所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公司职工《集资建房房屋分配合同》中明确载明,涉案房屋系由被告单位职工集资所建,面向职工出售。

  本案中,原告李某并不具有被告单位职工的身份,李某明知其不具有该身份却仍与被告签订单位职工分房合同,损害了国家及被告单位其他职工的利益,该合同自签订时无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了李某的法律诉请。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以“当初签购房合同只是遵照公司要求在合同最后一页进行确认签字,不知涉案房屋系单位集资筹建”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核查,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连同附件共4页,甲乙双方各执1份,故李某对涉案房屋性质为职工集资建房是明知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在优先满足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而应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出售给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势必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政策性规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应为无效。鉴于李某不是被告公司的职工,一审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分配合同》自始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刘军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

宝应碧桂园承诺难兑现

“当时真的很冲动,现在终于松口气了。……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