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消费警示 >> 正文

消费警示

游客受伤事故多 旅行社难脱干系
江苏消费网 (2015-02-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王鹏 本报记者 洪敬谱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假日外出游玩。随之而来的是,旅游行程中出现的游客人身伤害事故也频频发生。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梳理近两年来审理的该类案件,并公布了3起典型案例,提醒游客要注意保存旅游合同,同时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案例一

老人车座跌落摔骨折

 

 

2013年3月,年过七旬的江老太和女儿报团参加了合肥市某旅行社组织的婺源至源芳大峡谷踏青3日游活动。在旅游返程途中,因路面不平、车速过快,旅行车驾驶员紧急刹车,江老太从座位上跌落摔伤。之后,江老太被送至安徽省立医院救治,诊断为胸椎骨折及腰背部软组织严重挫伤。江老太将旅行社作为被告,并将为旅行社承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第三人诉至法院索赔。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老太乘坐的旅行车由旅行社安排,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对旅游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江老太的各项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旅行社予以赔偿。在核算损失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江老太各项损失合计5.6万余元。

 

◆案例二

吃团餐楼梯滑倒致伤

 

 

2014年3月,年过五旬的朱大妈跟随旅行团到北京旅游,在旅行社安排的指定旅行社就餐结束下楼时,由于饭店楼梯湿滑,从最后两级楼梯上摔下。当时因疼痛感不明显,朱大妈没有告知带团导游。隔天上午,朱大妈疼痛难忍,告知了导游,旅行社立即安排其就诊,被诊断为骶骨骨折。返回后,朱大妈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旅游经营者,旅行社有责任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进行旅游和食宿,应基于谨慎勤勉之原则确保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作为旅游者,朱大妈也应遵守导游指导及公共场所规则进行活动。

本案中,旅行社在安排游客就餐时,未能确保就餐环境的安全性,在就餐饭店楼梯湿滑时未警示游客安全行走,该旅行社应对朱大妈摔伤承担50%的责任。朱大妈作为一个正常健康的成年人,具有正常的自我保护能力,其因疏忽导致自己摔伤,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

 

◆案例三

伞绳崩断致右眼失明

 

 

2013年2月,消费者申某报团参加了一个“泰国六日游”的行程。在芭提雅玩降落伞项目时,由于降落伞存在缺陷,伞绳在高空突然崩断,绳头的金属件击中申某面部,致其右眼失明、颅内出血、眶骨骨折等伤害,其被送往芭提雅的美国医院治疗。

判决 同年4月,申某出院回国后,与旅行社协商达成18万元的补偿协议。双方约定,申某有权就法定赔偿事宜提起诉讼,该18万元补偿不得冲抵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随后,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法官提示

慎选旅行社 购买意外险

 

庐阳区法院分析这些案例发现,受到人身伤害的游客多为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而受到伤害的情形则各有不同,比较常见的是因摔伤骨折引起的纠纷,而且通常发生在中老年女性身上。

针对目前旅游人身伤害案件频发的现象,庐阳区法院法官提醒,由于旅游市场火热,旅游服务机构良莠不齐,旅游者在出行前应当多做功课,对出行路线和目的地多做了解,一定要选择具有经营资质、服务正规、口碑较好的旅行社。要注意保存旅游合同、行程表等材料,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旅行社应当投保旅游责任险,在规避经营风险的同时,为旅游者提供保障,而旅游者则最好购买一份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自己增加一份保障。(洪敬谱)

编辑:刘军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

宝应碧桂园承诺难兑现

“当时真的很冲动,现在终于松口气了。……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