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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铁规”该废除了
江苏消费网 (2014-11-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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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遗失了火车票,“铁老大”不是查询相关信息,而是要求旅客重新付款购票,以防旅客不花钱白坐车,是强势垄断下的服务意识不强乃至于“制度霸道”的表现。

■何勇海

  近日,一则“旅客挑战火车票补票规则胜诉”的新闻引发关注。今年4月,湖南长沙旅客何奎乘坐武广高铁到站后,发现火车票在车上遗失。出站时铁路工作人员要求其重新全额补票,并称这是铁路部门的明文规定。何奎虽补了车票,但将铁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重新购票票款。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重新补票票款。
  旅客遗失火车票需要重新补票,确实是“铁老大”的“明文规定”——其实施多年的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不过,由于颁布单位是“铁老大”,使得《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只属于部门规章,并不能成为规范性文件,更不能成为行政法规。“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的合法性,一直颇受质疑。
  此番,旅客何奎挑战火车票补票规则胜诉,再次表明,某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明文规定”应该寿终正寝了。
  仅拿火车票遗失是否该让旅客补票来说,最该依据的是《合同法》相关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换言之,旅客与铁路公司自从交付钱款给付车票起,双方就已形成明确的运输合同关系,就应该把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若旅客能拿出证据证明没有逃票,就不应依据铁路部门制定的惩罚性条款,让旅客多出一笔冤枉钱。即便旅客无票乘车,铁路也该承担一定的验票不严、管理松懈之责。
  尤其是,铁路已实行实名制购票,一张身份证只能购买一张车票,一张身份证购买到的车票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因此,车票不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凭证。而且购买车票、进站乘车都需出示身份证,因此,身份证也可以成为证明运输合同存在、接受运输服务的凭证。在这个大前提下,铁路部门仍要求拿不出火车票的旅客花钱补票,确实很不合理,恐怕是转嫁经营风险的霸王做法。
  按理说,在这个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火车票销售情况及旅客乘车情况等信息,可以伴随到铁路运输的每一个流程。旅客遗失了火车票,“铁老大”不是查询相关信息,而是要求旅客重新付款购票,以防旅客不花钱白坐车,是强势垄断下的服务意识不强乃至于“制度霸道”的表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铁路的飞速发展,铁路旅客运输量正在呈现直线上升态势。铁路部门给旅客定的一些“老规矩”已经明显不合时宜。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民众必然会发现 “老规矩”的法理漏洞。铁路企业应转变观念,借此推动规则的调整,让不合理的“铁规”寿终正寝。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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