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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储蓄卡被盗刷银行担八成责
江苏消费网 (2014-07-3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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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州讯(蓝水凤 记者张文章)建设银行用户的龙卡储蓄卡在刷卡消费时被犯罪嫌疑人窃取复制,导致卡内7.4万元存款在异地ATM机被盗取。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ATM机不能识别克隆卡是导致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的主要原因,应由发卡方建设银行承担用户80%的损失即5.92万元,其余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厦门消费者阿杰在建设银行厦门市集美支行办有一张龙卡储蓄卡。今年3月18日,阿杰发现该储蓄卡被人在异地通过ATM机支取和转帐7.4万元,令他十分惊讶:龙卡储蓄卡还在自己身上,怎么会在外地取现呢?阿杰立即将此情况向建设银行反映,并向公安报警,警方查明讼争的银行卡为阿杰本人持有。那么,这张卡为何能在异地使用ATM机呢?

 

随后不久,厦门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揭开了这个谜底。原来,阿杰刷卡消费时,被犯罪嫌疑人许某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了银行卡磁道信息及密码,这些信息和密码又被犯罪嫌疑人刘某获得,刘某便“克隆”了一张含有阿杰银行信息的储蓄卡,刘某就用这张复制的银行卡在异地用ATM取现和转账的方式盗取7.4万元。

 

阿杰认为,银行对储户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应具备能识别储蓄卡真伪的安全系统,自己储蓄卡内存款被盗领,银行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向建设银行提出索赔要求,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阿杰遂将建设银行诉至厦门集美区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银行赔偿其7.4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庭上,被告建设银行辩称,阿杰作为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银行卡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本案中,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卡内信息、密码的泄露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即无法证明被告存在违约或过错行为。因此,银行不必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银行卡在正常消费过程中磁道信息及密码被窃取,银行卡被复制,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犯罪分子盗领,被告作为金融机构,未尽到保护原告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且银行卡磁道信息被窃取,银行卡被复制,ATM机不能识别伪卡是导致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的主要原因,所以被告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80%的责任,应向原告阿杰赔偿损失5.92万元。原告在使用银行卡消费过程中,没有尽到储户应有的审慎保管义务,导致密码泄露,应对银行卡资金被盗取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法官释案

自助取款机安全防范不够

 

厦门集美区法院该案承办法官李乐说,原告阿杰在被告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对于原告所持银行卡及其卡内资金的安全,被告负有确保存款不被未经储户授权的第三人领取的义务,其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提供具有足够保密性能的银行卡及具备足够安全防范性能的取款设备,以履行对储户存款的保管义务。

 

原告银行卡内资金被他人利用复制的银行卡在自助取款机上冒领,自助取款机作为被告银行或其代理行的营业场所,未能识别伪卡,将伪卡误识为真卡并付款,可见银行自助取款机安全防范性能不够,是原告银行卡内资金被冒领的直接原因。被告作为经济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技术投资和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维护储户合法权益。 (张文章)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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