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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患者遭医生强奸 院方赔偿责任咋定
江苏消费网 (2014-07-3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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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黄劼

 

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对患者实施强奸,涉事医生被警方逮捕。但在索赔方面,向医生个人索赔无需争议,但医院方面该不该承担责任呢?近日,在广州警方公布的一起医生强奸病人案中,医院声称,此系该医生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拒绝就此事作出赔偿。有观点认为,此案纯属医生个人的犯罪行为,民事责任只能由医生个人去承担,和医院无关。还有观点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证义务,具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检成了“医奸”

 

今年5月16日,从四川来广州打工的黄女士因腰椎间盘突出,到广州白云区嘉禾益民医院骨科就医,为她诊治的是该医院的主治医生薛某。当天上午,黄女士走进诊室后,医生薛某和她没有作过多的交流,就让她趴在病床上,开始为其诊断。

 

黄女士说,薛某先是用一个小锤,在其后背和小腿上敲打,并问她有没有感觉。大约一分钟后,薛某把房门反锁,并要求黄女士翻过身来脱下裤子。黄女士起初非常不情愿,但是薛某一直以“病人需要配合医生检查”为由对她劝说,她只好听从薛某的安排。

 

黄女士称,由于当时自己腰椎疼痛不已,加上下肢麻木,躺在病床上自己完全无法观察和感受到薛某的检查过程。薛某就说要做进一步检查,然后她就觉得有东西塞进下体。“当时以为是检查的一部分,也就没有声张”。强忍了约10分钟后,黄女士越发觉得事情有些不对,连忙要求薛某让她起来。“叫了几次,那个医生才伸手把我拉起来,神色很慌张,起来时,他裤子拉链都没拉。”黄女士意识到,自己可能是被强奸了。而薛某却故作镇静,只是简单地说了句“对不起”,便坐回桌前为黄女士开处方单。

 

黄女士连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赶到现场后,薛某并未作任何辩解,直接被警察带走。

 

5月22日,因证据不足,警方依法释放医生薛某。随后,警方继续开展调查,进一步收集完善证据,其检验报告显示,在黄女士处提取的精斑,有99.99%以上的可能性来自于医生薛某,并再次向检察院呈请逮捕,6月25日检察院批捕。7月21日,广州警方在江苏省扬州市将嫌疑人医生薛某抓捕归案。

 

院方称无责不赔

 

黄女士称,自己读书少,不懂法律,就医时轻信了医生,现后悔不已,在接下来的两个月,由于自身情绪的问题,也没有重视向警方提供充足的证据。如今薛某已归案,她必须振作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薛某以及益民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嘉禾益民医院办公室一名姓王的女士告诉记者,薛某是该院的聘用医生,到该院工作不到一年,对此人了解不多,但知道他拥有副高级职称,是副主任医师。院方见他资历深厚,决定聘用。发生这样的事情,院方也没有料到,已对薛某作出了辞退的处理。

 

对于黄女士所提院方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要求,王女士表示,薛某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是刑事行为,由警方进行处理,完全与医院无关。医院方面也没有和黄女士进行过任何赔偿的协商。

 

●观点

职务范畴外犯罪不担责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扬

 

医生在手术和治疗期间出现过失导致患者受到人身伤害,医院才需要担责,因为医疗属于职务行为。而此案中,医生涉嫌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是超出其职务行为的范畴,医院不应为其个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只能由医生个人去承担,和医院无关。

 

未尽安保义务要担责

广东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建勋

 

根据《消法》规定,患者作为特殊的消费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享有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此案中,医院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的医生在上班时间,在诊室内对患者实施犯罪,可说是医院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证义务,具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赔偿责任。黄女士除了可向薛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外,还可要求薛某所在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也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薛某是医院的员工,医院必须承担责任。因而,黄女士可以要求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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