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成都刘先生在某酒楼吃饭被收“包间费”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法院宣判刘先生败诉,对其要求餐厅退还“包间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消费者包间费败诉是法治进步。虽然最高法院不久前为此明确表态“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包间费是变相的“最低消费”,但显而易见,最高法院的表态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难能可贵的是,武侯区法院不把最高法院的鸡毛当令箭,恪守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所以我们更应当为武侯区法院点赞。
自带酒水、开瓶费以及包间费之争,早先我曾专门撰写过文章来阐述我的观点。大致观点是:凡是市场能规范的,就交给市场,相关部门不要干涉太多。自带酒水可不可以和包间费的收与不收,让消费者和商家在市场博弈中磨合。
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场景:点上一份花生米、一份拍黄瓜、一份醋溜土豆丝,自带几瓶二锅头,三四个人占一豪华包间喝得昏天黑地,服务员在一旁还得伺候着。这个时候,服务员敢不敢对客人说一个“不”?我想,不但服务员不敢,饭店老板也是不敢的。
来的就是客,顾客就是上帝。可是,如果不对顾客说“不”,饭店就要关张。我们知道,饭店的装修是成本、税费是成本、员工是成本,还有水、电、暖等也都是成本。我们还知道,饭店不是慈善机构,商业企业注定要以赢利为追求,总不能亏本做买卖吧?
饭店规定包间人数、最低消费以及自带酒水的开瓶费是有其合理性的。我们再设想一下,要是前面举例说的那种情况经常出现在某一饭店,这饭店不关张的话就真的神了。因为无论盘子有多么大、底气有多么足,它也承受不住收入小于支出的消耗。
飞机有头等舱、经济舱之分,动车有一等座、二等座之别。我们的出行消费,选择权在于我们自己。我能花经济舱的钱坐头等舱、买二等座的票跑到一等座去吗?显然不能。同理,什么档次的饭店,就会有什么档次的消费——到街头小吃店,指定不收包间费、开瓶费。
诚然,我也跟众多人等一样,深恶痛绝包括乱收费在内的一切不合理现象。不收包间费、开瓶费当然是好事,至少作为消费者我可以省去一笔支出。但是,这不是取缔包间费、开瓶费的理由,更不是行政干预酒店业按照市场规律发展的借口。
我们无需谴责店大欺客。饭店并不是独此一家,饭店行业也决非垄断的铁板一块。总会有饭店能去适应市场经济下的顾客不收包间费、开瓶费,也总会有顾客能去适应市场经济下的饭店支付包间费、开瓶费。对于顾客来讲,觉得消费合理的,不在乎那几个小钱;而觉得消费不合理的,你用脚投票便是——所有顾客都跑了,饭店收谁的包间费、开瓶费去?
适当收取包间费、开瓶费之类的费用并不离谱。相对来说,不明码标价、事后宰人的行为才是最不能容忍的。所以,包间费、开瓶费收与不收,完全可以由饭店自主决定。前提是,要让顾客有知情权,最好在饭店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并由接待人员亲口告知。至于具体收费几何,顾客认可就算成交。(鲁开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