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 刘军 文/摄
又是一个盛夏酷暑,走近大海、拥抱大海,尽情享受海风的吹拂,无疑成内陆市民的美好向往,拥有一套海景房,成了无数中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幸福之梦。
然而,真情实况使众多购房人大跌眼镜,心仪的海景房成了“烫手山芋”,认购的房屋被张冠李戴,艰辛曲折的维权之路让购房人苦恼不断,欲哭无泪。
海景房成了“烫手山芋”
2010年7月,家住南京铁心桥的市民张先生,在代理商南京天之涵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涵)的推介下,随看房团大巴远赴山东龙口考察海景房。当时,张先生被海边风情所陶醉,特别是相信了当地海景房开发企业的政治背景宣传,坦然地一次性付清房款,购买了龙口东海旅游度假区内海立方8号603室海景房一套。他原以为花甲之年有了一套海边度假房,谁知后来的事,让所有美好想象全部被烦恼取代,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处境。
张先生的认购书以及他付完全款后开发商提供的房款收据
今年7月,开发商强势告知
对此硬性交房,
此后,他通过龙口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咨询。7月15日,该局答复如下:到目前为止,您所咨询的海立方小区的开发企业还未到房产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证(总证)。依据《房屋登证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包括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等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认购房、开发商前后不一
南京市民
许女士的认筹书上是2号楼2单元4层402号房,购房合同却成了第2幢2单元5层2-502号房
为此,她多次与销售方进行交涉,销售方同意退房,但只同意退还80%的房款,如此处理让她难以接受。
房间无隔墙即强行交付
居住南京多年的作家郝谐书(化名),2010年春,经南京山西路一家代理商到龙口购了一套海景房,因房屋质量问题,拒绝接受开发商的交付,至今他都无法入住,这直接影响了他的创作心情。
据
今年春节前后,
郝先生购买的两室一厅竟没有隔墙,成了大通间,原应入墙的电缆管线也全部裸露
退款老人遭“暴力”礼遇
家住南京秦淮区弓箭坊的
为此,今年3月29 日,他与开发商交涉后达成退房协议,定于5月31日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支付相应退房款,但是到期后对方却违约不能兑现。6月16日,
据
业内知情人揭乱象缘由
从事海景房销售多年,终因不堪良心的折磨,不得已离开职场的李莹(化名)向记者报料其经营内幕。
据了解,龙口东海度假区开发商是当地的南山地产。它“拿”下开发权后,为加快开发速度,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吸引当地大量民间资本进入,合作开发海景房,以致数不清的二级开发商聚集在区内开发海景房。一般一个小区就是一个开发商,占地较大的2个以上也不少见。
开发商将国家领导人视察的相关图片放入海景房的宣传单页
随着龙口海景房开发速度加快,二级开发商如井喷式增加,各开发商争抢代理商已成气候,但他们只有单纯利益的合作,并无组织上行政上的制约,合作形式相当松散。他们之间没有规范的售后服务体系,代理商只看“谁”给的佣金高,就卖谁的房,一般代理佣金在15%,有的更高。因此,代理商随意与“谁”合作都是常态,开发商一旦发现代理商不卖自己的房子,就会拖延结算(佣金),甚至“冻结”结算也是正常,待回头代理时再“解冻”。因此,售前的各种承诺,仅是为推荐海景房的噱头而已。投靠新的东家,推广噱头依旧,因总开发商未变,而不明就里的认购者遇到问题,开发商不承认,代理商也处理不了,在推诿或打太极的应付下,让购房人摸不着北。这种多头代理、交叉代理,隔三差五更换代理,无疑给市场乱象埋下伏笔。
至于业务人员,经“培训”(实质为学习“忽悠”)后拿着公司派分的不实广告单页,怀揣多得提成的如意算盘,海天胡吹成了职业习惯。一两年下来,知道哪个海景房好卖,就随意跳槽。更有甚者,与开发商私下联系单干。由于入职没有门槛限制,利润的诱惑又相当大,竟有认购海景房的业主,在开发商“政策”的引诱下,也干起“推荐”业务,挣不菲的外块,客观上加剧了市场乱象。
据
现在,很多经她手购买海景房的人,见面谈起购房前后的反差,倒出一肚子苦水,而她又无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内心压力不堪重负。于是,她去年选择离职,以求安心。
律师解析违规要点助力维权
对于遭遇的上述侵权问题,购房人真的无法维权?记者带着众多海景房业主所遭遇的问题,咨询了资深的法律界人士。
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房地产官司的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盛利律师表示,其一,从业主反映的情况看,海景房开发商从一开始就违规运作,在宣传单页上印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推荐海景房,让人感觉海景房可靠、放心;其二,拿地的开发企业默认二级开发商、代理商与己有关联,松散挂靠合作的二级开发商,通过营造市场氛围,使不知情的外地购房人误认为是其下属企业或直属营销机构,有欺骗误导之嫌;其三,借海景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另附《补充协议》,不仅推翻了有监制的《合同》合法内容,而且有意规避自己的义务与责任,让购房人陷入被动境地,违背了《合同法》公平、公正的法理精神与原则;其四、付款方式混乱,既有代理商擅自代收,又有合作的小开发商收取,即使交付“统一帐号”,但开出的也只是收据,并非正规发票;其五,商品房交付没有规范程序,不给购房人看到应有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验收备案表》等房屋交付的必备手续,“强迫”购房人接收开发商自认为“合格”的海景房,侵犯了购房人合法权益;最后,这些海景房何时有“两证”交给购房人,也完全是自说自话。
因此,盛律师建议,购房人应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途径,讨回公平与公道。否则,一对一地与侵权者讨公道无公平可言,而在时间、精力、财力等方面的较量也无法对等,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