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议,《商标法》再次受到大家的关注。这也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商标法》修订的大亮点在于可以申请“一标多类”,禁止“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提高了法定赔偿上限,并加大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治理等。商标与消费者有特别密切的联系,通过确保消费者免于认知混淆和被欺骗,才谈得上《商标法》的其他一切价值目标。否则,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将失去意义,商标法促进市场公平的有效竞争也无从谈起。可以说,消费者行为是商标法建立的基础,从本期开始,本报将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此次《商标法修正案》的几大亮点进行解读。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田珍祥 实习生 卢静
出门逛街购物,小到日常生活用品,大到家电、汽车,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已经习惯于通过商标识别商品,商标也正好充当了“信息指示器”的作用。但一直以来,满大街的驰名商标让消费者无所适从,驰名商标误导消费的问题争议不断。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上和广告宣传等活动中。
误读驰名商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教授参加了此次《商标法修正案》的审读,他向记者表示,此次修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规范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现实中,一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吸引消费者,这对其他企业不公平。对驰名商标的误读,不仅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李顺德说,驰名商标在国际公约里是指众所周知的商标和知名度比较高的商标,但在翻译成中文的时候,为了让它具有更好、更浓的吸引人的色彩,翻译成了驰名商标。在市场中逐渐被解读成这个商标比一般的商标高高在上,极其特殊,但驰名商标的制度本意不是这个意思。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冯晓青认为,关于驰名商标的修改是此次《商标法修正案》的一个重点。“我国在2001年的《商标法》修改中引进驰名商标的概念,现在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在实践中,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对概念的理解问题;二是在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为了驰名商标不余遗力,重金予以奖励,把保护驰名商标的本意搅乱了。”冯晓青认为,驰名商标的乱象有损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误导消费者选择其产品或者服务,对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起不到保护作用,于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不利。“所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很有必要”。
并非荣誉称号
记者了解到,此次《商标法修正案》规定:一是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二是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三是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李顺德介绍说,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强调的是个案处理和被动认定的原则,只有当商标权利人和商标持有人出现权利纠纷时,才能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简单来说,被动保护的意思是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而仅仅是被侵权企业的一张盾牌;个案处理的意思则是这张盾牌,仅仅在面对这一次案件时有效,如一般的注册商标被抢注案件,受到侵害的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来认定才能够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但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本案有效,在本案之后不能把它当成一种荣誉、称号。纠纷解决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就没有意义了。”李顺德说。
冯晓青表示,强调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很有必要。“《商标法修正案》实施之后,显著的变化是驰名商标将被禁止用于广告。之前由于企业宣传和地方政府认识错误,导致大家觉得驰名商标的证书是一种重要的荣誉,拿驰名商标做大量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现在规定驰名商标禁止用于商业活动,并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说该条款正本清源,使这些年出现驰名商标的异化、背离保护宗旨和立法宗旨的问题得到解决。”冯晓青说。
违禁将被处罚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了解到,据统计,驰名商标制度确立前20年,商标局和商评委总共认定了不到300件驰名商标。但在此后10年间,驰名商标认定数量超过4000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人介绍说,驰名商标本质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赵刚表示,消费者跟商标关系最为密切,主要是通过商标来选择商品和服务,并由此关注商标信息和广告。但是市场上,大量的驰名商标广告和假冒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造成了障碍。“商品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的事实,是通过商标的使用由消费者来认定的。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地位是决定商标是否驰名的一个重要基础。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是在遇到侵权时,根据需求认定的司法结论,但一部分被认定的企业用这种商标认定做广告,对没有经过认定的企业来说,就不公平。这次修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消除了这个不公平因素,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赵刚说。
冯晓青认为,消费者和《商标法》的关系密切,既然商标行为关系消费者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利益,《商标法》规范商标广告就无可厚非。如果在明年5月1日《商标法修正案》实施之后,仍有企业宣传驰名商标,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在《商标法修正案》里,专门有对驰名商标用作商业宣传的禁止性条文,并且处罚措施也很明确。如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冯晓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