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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消费提示:规避快递服务的消费陷阱
江苏消费网 (2012-08-2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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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业这两年发展迅猛。然而,在繁华景象下,却暗藏着一些快递业典型的免己责、避义务,剥夺消费者权利的潜规则。在此,市消协就当前快递业存在的几个易引起纠纷的问题,提示消费者注意规避,从而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一:无保价物品遗失,只退还运费,不予赔偿。

  按照《合同法》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其约定执行。商家出具的快递单据没有关于保价协定的,如果商家在提供服务之前或过程中未予告知,可视为无效条款。同时,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在快递贵重物品的时候,一定要买保险并留存相关单据等,以作为日后申请赔偿的依据。

  问题二:寄件人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丢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如遇自然灾害等其他特殊情况,概不负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允许设立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免责条款,但这些条款不能和《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是快递公司常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问题条款中所列的事项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如将塞车、假期等都归于不可抗力,即使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依相关法规的规定也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之分。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首先要做的应当是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是先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是不能免责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责任,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向相对方提示和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问题三:快递公司人员在交付快件时,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且外包装不破损时不对内在商品质量负责。

  早在2007年,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就已经规定了“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的服务程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同时还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快递这种条款显然是不正当、不合法的,消协建议消费者“不让先验货,应当拒绝签收”“发现货物有损毁或货单不符等问题时,可以拒绝付款”。

  问题四:任何索赔必须在快递公司接受快件后30日或18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快递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快递用户依据《消法》享有索赔权,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法定时效内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长期20年三种,并没有一条规定是快递业索赔权可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快递公司违法自行设置索赔期限,该条款理当属于无效条款。

  问题五:如快件内物品属于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给予没收。快递企业有权在未事先通知发件人的情况下对快件进行开封查验。

  任何行业标准的制定,必须从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出发,绝不可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则根据《宪法》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查看其内容;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类的物品,快递企业虽有权进行查验,但是这种权利不是问题条款所说的“绝对权利”,而是要受到限制的权利,并且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这是快递公司的义务,如有违禁物品仍予寄送,快递企业将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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