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涛
7·23动车追尾事故,目前已进入善后赔偿阶段,每位死难者家属可得50万元赔偿。而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的幸存者周君 (化名),还在为3年前那场事故留下的伤痛而奔波。尽管周君没有告诉记者当年铁路方面给了她多少赔偿,但是记者查阅相关信息显示,当年胶济铁路事故,铁路方面对于死难者的赔偿是每人20万元。显然,周君获得的赔偿不会高于这个数 (据7月27日《今日早报》报道)。
据了解,周君从德国进口的一只假肢,费用是80万元,至于她的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等等,更是一个不小的数字,20万元,可谓是杯水车薪。对此,也许你会和我一样,感叹于铁道部门的“牛气”,它不但垄断了所有的铁道运输及关联企业,而且在赔偿问题上还享受着超市场主体的待遇,甚至将法规也“垄断”了起来。
此话怎讲?根据2007年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对事故中每位旅客的赔偿限额统一都是15万元,对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加上1992年修改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赔付给旅客的最高2万元的保险金,两项共计17.2万元。也就是说,在火车事故中,不管是死是活,不管损失有多大,也不管后续治疗要多少钱,铁道部门17.2万元一口价买断。当然,如果铁道部门将社会慈善捐款等费用一并计入,会让死难者家属实际所得更多一些,比如此次7·23动车追尾事故,每位死难者家属可得50万元,但这50万元中包含“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
对比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0万元。这就让人感觉有些难以理解,为何坐火车的公民伤亡只能赔偿17.2万元,而坐飞机的公民伤亡能赔偿40万元?
其实,对公民伤亡赔偿进行“限额”的规定,是违背常理和相关法律的,因为人的生命无价,而人的治疗费用也是不能限额的。《侵权行为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事实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只是行政法规,而《侵权责任法》是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理应适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火车事故赔偿限额标准让铁道部门享受了超市场主体待遇及超法律待遇。这种“非常待遇”,不但打破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影响到了法律的尊严,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