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铁道部12月1日起实行“普通列车乘客迟到车票作废”新规后,舆论一片质疑声:“火车晚点是不是也要给赔偿?”据新华网昨日报道,中消协站出来说话了,称新规定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铁路部门应当就乘客晚点进行赔偿,且新规制定时未经听证,有损消费者权益。
我作为一名乘客,买什么时间、什么车次的票自己知道,一般也不会迟到。如果出门已留有足够的提前量,却由于去火车站路堵等意外原因导致赶不上车,那是比较冤枉的。但也算是我迟到,一列火车的人不可能等我一个人,这亏我也认了。因为,手头上的车票作为一份合同,开车时间几点几分不可更改,迟者肯定“失约”在先,没话说。
但是,面对弱势的迟到乘客,特别是针对公众对新规的普遍质疑,“铁老大”作出的回应又显其一贯的强霸态度。什么“乘客迟到适应合同法,列车晚点不适用于合同法”,什么“列车晚点不赔偿是国家无相关规定”,俨然成了解释《合同法》的权威机构。乘客晚点车票作废,你套用合同法,火车晚点赔偿你说无国家规定,那么我要问,国家对乘客晚点车票作废的具体规定又在哪里?面对“铁老大”的霸权与霸道,公众理所当然地不予买账。
既然讲法,我们就按照法律办,按照你搬出来的《合同法》办。自我购了你的车票,我你双方就建立了合同关系,也即乘客与你铁道部门是一种平等地位关系,双方都要受合同的约束。若我迟到了,是我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你说车票不能改签、作废,我认同。可是,当你列车在非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晚点,那也肯定是你违约在先,我已经履约按时按车次候车了,你却因晚点而没有守时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显然要对因此造成乘客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补偿,这符合合同法合约双方地位平等的精神。
之所以公众质疑不断、不买你账,是因为你“铁老大”太霸道了,竟然以“国家无相关规定”推卸责任。你“铁老大”自恃“双重身份”,居垄断行业,你可以修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你为什么不按《宪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消保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精神,把你的违约责任写进你的规程和细则呢?舆论一直称你“霸道”,其实一点也不为过。有网民评论,从你的“霸王条款”里,透出一种典型的强盗逻辑;从铁道部官员一句轻飘的“卸责”回应中,看到“铁老大”只盯着乘客的钱袋子,一直在“垄断思维”下制造社会不平等。
稍稍欣慰的是,中消协站出来帮消费者说话了。结果如何,料也只能像以往消费者权益遭侵事件一样表个态而已,很难撼动强势又霸道的垄断行业。事实上,铁道部门的规章本该依法走公开听证、征求社会意见程序后出台,然而即使强大的民意也无可奈何。那么,谁来为维护广大乘客的权益给力呢?看来,只有寄望政协和人大。“火车票实名制”的试行,靠的就是全国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给力,记得当年相关官员也跟这次一样,以一句“实名制不适合中国”来对付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