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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银行隐性推销高费率贷款
江苏消费网 (2010-12-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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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时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和附件,对存疑之处要向银行咨询清楚

  本报深圳讯(靳丽娟 陈朝辉记者刘维善)银行隐性推销高费率信用贷款,导致消费者以3倍费率借贷。日前,广东省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近期一些商业银行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用贷款时,刻意隐瞒合同重要事项,令部分消费者上当受骗。为此,深圳市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警惕一些银行隐性推销高费率信用贷款。

  据了解,深圳市消费者曾先生因装修向银行贷款,见某银行推出“无担保无抵押贷款”,称年利率低至5.84%,于是带齐个人信用证明到银行申办贷款业务。该银行工作人员向曾先生介绍说,除了5.84%的年利率外,还有4.9‰的账户管理费。曾先生计算后发现加起来共6.33%,还是划算,并向工作人员核实。工作人员此时未作表示,拿出合同底页让曾先生在上面签字,并说两天内贷款即到账,一周内寄出银行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合同。

  一天后,曾先生收到了贷款,一周后又收到了贷款合同,却发现上面写着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每月结息日按贷款累计发放金额的4.9‰收取,而并非其理解般像利率一样按年计收,且该账户管理费也并不随着每期还款后贷款本金递减而递减,只要还有一分钱贷款本金未还,账户管理费都是按累计发放的全部贷款金额计算。如此一来,加上按月计算的账户管理费后,曾先生实际向银行支付的费用折算成年利率则高达18.7%,是先前的3倍多。曾先生向深圳市消委会投诉。

  受理投诉后,深圳市消委会进行了调查分析,认为该银行在营销金融产品时存在多个问题。一是对账户管理费只字不提,只是宣传其较低的利率;二是工作人员介绍完年利率,接着带出账户管理费,却没明确说明该费是按月还是按年收取,有故意误导之嫌;三是未向消费者明示高额账户管理费在贷款期限内固定收取,并不随剩余本金额度递减。

  深圳市消委会表示,该银行隐瞒合同重要事项的行为涉嫌违法,消费者可收集相关证据向银监部门投诉,或寻求司法救济,尝试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等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深圳市消委会同时提醒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书面合同非常重要,一定要仔细阅读所有条款和附件,并确保所有空白处均填写了相关内容或明确化,对存疑之处一定要向银行咨询清楚。银行有义务全面解释,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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