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 “生死状”的《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上图)
高微/图(下图)
■本报记者 王照重
“学生自杀、自伤”等10种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山东建筑大学与学生签订一份协议的部分条款,这份协议被学生称为“生死状”。部分学生发帖认为学校推脱责任。近日,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网帖曝出“生死状”
11月3日,记者在齐鲁晚报网上论坛里看到一则帖子,题目是“学生死活与学校无关!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书”。网友“杨某某”写到:“山东建筑大学近日屡有学生殒命校园,更疯传数女生在宿舍被强暴。学校于是出台一项荒唐又违法的措施——强制学生签署协议书,学生在学校的死活与学校无关!10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亡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10种情形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学生自杀、自伤、特异体质、特殊疾病等。“杨某某”感叹道:“连死都这么多规定,还让不让人死了!”
11月4日,这份“生死状”的热帖又暴晒于天涯等论坛。这份协议的真实性究竟如何?这到底是一份什么样的协议?学校为何要签这样一份协议?记者随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日前,记者走进山东建筑大学,见到了该“生死状”。在这份《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中记者看到,协议包括在校生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学校的权利、学校的义务、有关责任和附件等部分。协议指出:“为明确学生在校期间本人及家长与学校各自的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强化学生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由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工作处(甲方)代表学校与学生(乙方)签订本协议”。
山东建筑大学热能工程学院的学生告诉记者,学生们主要对协议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感到不满。记者发现,协议第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学生异常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自杀、自伤,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其他意外因素等”均不承担责任。
协议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内容包括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人身损害等”。不少学生告诉记者,学校让学生签订上述内容的协议,实际上就是为了推脱责任,逃避事发后的补偿和赔偿。
学生:签协议并不是自愿的
记者在山东建筑大学采访得知,《协议书》并不是学生自愿签订的,班干部转述学院会议精神,不愿签协议的同学需经“学院书记批准”,学生表示,没谁敢找学院的书记“商量”此事,也就跟风似的签了。
土木工程学院一位学生干部告诉记者,11月1日晚饭后接到老师的通知,让去学院开个会,老师讲了近期学校的安全问题,并布置了一项任务,让学生干部领回来一打协议书,分发到每个同学手中,让大家必须签,签好后再交回来。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的一名学生告诉记者,11月1日晚上回到宿舍,就看到床铺上摆放着两份协议书,听舍长说,为了学生的安全,每个同学都得签,这是学院的规定,签好之后一份交给学院,另一份自己留着。这名同学还表示,当晚,他们宿舍睡觉前例行的“卧谈会”,主题就是这份协议书,“同学们在校期间出了问题,不找学校找谁啊,对这份协议书大家说啥的都有,但最后都一致地认为,这是学校推脱责任的一种手段”。
记者在采访的时候了解到,也有的同学没把这份协议书当回事,“我认为学校相对来说是个安全的地方,出现意外的情况很少,一般的同学都不会做出过激的事情,自杀、跳楼现象更是少见,我们宿舍的同学根本没把它当回事情,班干部发下来当场大家就签了,有两个同学外出没回来,他们的协议书还是在场同学代签的。”大三学生小杨说。
记者了解到,像这种代签协议的情况不是个例,有的同学表示,大家都知道最近学校出了几次安全事故,这个时候让大家签个人承担责任的协议,多数同学还是比较小心的,班干部说不签需经院书记同意,我们不愿意去惹这个麻烦,干脆同学们之间换着签,即便出了事情,协议书上也不是自己的签字,责任还得学院承担。
校方:签协议是一项安全教育活动
学校让学生签这样一份协议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山东建筑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杨先永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让学生签订《协议书》,是学校学生工作处开展的一项大学生安全教育活动,而不是有些媒体宣称的“生死状”。
杨先永表示,有些媒体报道称,学校强制学生签订协议书,还声称是“生死状”,其实不是事实,也言过其实,学校并没有强制学生签订协议,也不会因为学生不签协议处罚学生。学生工作处处长赵明吉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这份协议是学生工作处和学生签订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既然是一次教育活动,学生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
对于《协议书》中有选择性地摘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内容,只写了学生需履行的责任,而与学校相关的责任条款没有摘录,有逃避责任的嫌疑,杨先永表示,协议的制定,纯粹是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为目的,它不是法律法规。如果真的出了责任事故,肯定不会按照这个协议来操作,“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怎么能逃避责任”?
律师:学校单方面免除责任条款无效
中国消费网山东频道律师团成员、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剑南认为,学校之所以签订这样的协议,可能怕一旦出现学生伤害事故而追究学校的责任,想通过一纸协议事前加以免除。
其实,一个法人主体是否承担责任,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单方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即使学生签了这样的协议,一旦出现由于学校的过错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学校仍然要承担责任,事前的协议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该协议以学校学生工作处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属于主体错误。学生工作处仅仅是学校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应该由学校作为签约主体。
协议是缔约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都没有胁迫对方签订或不签订协议的权利,学生如果感觉该协议对自己不利,完全可以不签字,学校没有权利以此为由处罚或者变相处罚学生。
中国消费网山东频道律师团成员、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斌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仅规定了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还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后果。学校的责任具体条款有12条之多,这些条款在“协议书”中并未明确。学校如果是从增强学生安全教育的角度出发,更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否则学生是否签订该协议书便没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