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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叫停违法的“电梯更新费”
江苏消费网 (2010-11-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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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

  在国家明确规定小区电梯更新费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出的情况下,安徽省淮南市出台地方法规,要求当地所有房产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必须缴纳每部25万元的“首次电梯更新费”,不交钱不发房屋预售许可证 (据11月7日 《中国青年报》报道)。

  对房企收取“首次电梯更新费”是淮南市地方法规 《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一个条款。这一规定,从一开始就受到当地企业的质疑。对此,淮南市法制办立法科相关负责人是这样解释的,《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程序是合法的,内容也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于至今没有人提出过异议审查,因此,作为地方性法规是具有合法性的。

  然而,恰恰是因为这部包含多重违法条款的地方性法规的 “出生”过程无瑕疵,才是更令人担忧的。一方面,它暴露了我国当前法规批准程序的漏洞,另一方面也让人们对谁来及时叫停违法条款感到迷惑和忧心。

  从法治的角度衡量,淮南市强制收取“首次电梯更新费”的法规条款,明显违反上位法,原本就不该出台。首先,它将收费与房屋预售权许可捆绑挂钩,不交钱不给发许可证,违反了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等于实质上增设了行政许可的条件,而这是地方性法规无权规定和改变的。其次,它另行收取电梯更新费,涉嫌与专项维修资金重复收费,直接违反了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既然如此,为什么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程序中没能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呢?从负责地方立法审查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纪荣荣的一番解释中,我们或许能够看出端倪。这位主任说,《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确实与上位法和规章有不一致的地方,他们也曾向淮南市有关部门提出疑问,但最终因上位法无明确禁止性规定,这一条例最终未予修改。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样的解释难以成立。从法治精神上讲,公权力行使的原则决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是 “法无授权不可为”,岂能以上位法无明确禁止性规定而放过涉嫌违法的条款?看来,在法规审查过程中,审查人的观念错误让法规批准程序有些虚设,使多重违法条款获得通过出现。

  由于起草地方性法规的部门认为法规是合法的,而审查批准的机关又存在错误的认识,不仅致使法规条款违法实施5年之久,而且也让人难以看到废止和修改的希望。直接受害的房产企业和间接受害的业主们,不知道会由谁来叫停和何时叫停涉嫌多重违法的 “首次电梯更新费”条款。因为按照《立法法》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要么由原立法机关主动修改,要么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改变或撤销,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当然必须是在它认为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有抵触时。我们希望媒体的曝光能促使相关方面正视存在的问题,并尽快加以解决。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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