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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集资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江苏消费网 (2010-11-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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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贾 君)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要求,由中宣部、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31个部门组成的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日前制定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2010—2015)》(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要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展开,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全国各地开展了一系列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有力推动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非法集资案件居高不下,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势在必行。《纲要》提出,要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观念,培养正确的投融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不断扩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效果,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良好氛围;推动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体系,有效推动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纲要》提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即: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新闻宣传,强化行业宣传,加强社会宣传,加强警示教育,加强广告监管,注重网络引导,创新方式方法,做实教育培训等。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非法集资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形质。

  据了解,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参与者不仅遭受经济损失,且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同时,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特意提醒社会公众,根据法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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