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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民宅内开求职旅舍涉嫌违法
江苏消费网 (2010-11-0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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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职旅舍内的设施与大学宿舍类似(资料图片)

  近年来,随着各地房价的快速上涨,专门以求职大学毕业生为目标消费群体的求职旅舍应运而生。记者在北京市走访部分求职旅舍发现,此类旅舍多设在居民住宅内。当地公安机关表示——

■本报记者 郑梦超

  近年来,随着各地房价的快速上涨,一些刚走出大学校园的毕业生面临着居住成本越来越高的压力,租金低廉的“求职旅舍”应运而生,满足了部分求职大学毕业生的住宿需求。然而,记者在北京市调查发现,部分求职旅舍设在居民住宅内。北京市公安机关就此表示,此类旅舍经营行为涉嫌违法。

实地调查
求职旅舍设施像大学宿舍

  尹小姐今年7月从湖南某高校研究生毕业后来京求职,一直住在一家求职旅舍里。“我住的是4人间,其他3人和我的情况一样,都是第一次来北京找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入住前,旅舍负责人要求我们出示身份证和大学毕业证,确认是否为大学生求职者。”10月22日,尹小姐在她居住的位于北京市崇文门附近某小区内的旅舍里对记者说,由于刚毕业积蓄不多,要在北京租房住有些困难,而求职旅舍按床位租赁,按月付租金,这对她而言比较实惠。“我已经在这住了快3个月了,每月床位费是630元,我还能接受”。

  记者来到尹小姐租住的求职旅社后发现,该旅社设在一间百余平方米的居民住宅内,共有4间房间,每个房间面积约为15平方米,分别设有两张上下铺床,两张写字桌,一张桌上放着一台电视机。“房间内的设施和大学宿舍比较像,但大家可共用厨房、卫生间及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施,还能无线上网。因为室友们的目标都是找工作,大家晚上会经常交流求职信息。”尹小姐说,她对自己目前的居住环境比较满意。

  尹小姐说,旅舍有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每天的卫生清洁和安全工作。“这家旅舍位于居民小区内,24小时提供保安服务,旅舍也为每名房客配备了一个专门的柜子存放贵重物品,安全方面应该没有多大问题”。

经营者称
住客须提供大学毕业证书

10月27日,在一家名为“应届生旅舍”的网站上,记者看到多家位于北京市内的求职旅舍的相关介绍及招租信息。按照上面提供的信息,记者走访了部分求职旅舍。

  当天,记者来到位于东三环路双井桥怡馨园小区内的“北京之星大学生求职公寓”,以看房的名义与该旅舍经营者唐小姐聊了起来。“我们旅舍是连锁的,在崇文门、国贸和中关村等地都能为求职大学毕业生提供价格低廉的住宿服务。”唐小姐对记者说。记者看到,该旅舍的格局及房间内的设施与上述求职旅舍颇为相似。“住客入住前,我们会查验其身份证和大学毕业证书。”唐小姐说,求职公寓位于高档小区的居民住宅中,不但交通便利、紧邻商务区,而且小区的安保设施可以保证房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10月28日,在位于东城区新怡家园小区内的“北京吴姐大学生求职公寓”,经营者吴女士告诉记者,她从2005年便一直经营求职旅舍,目前在市内开了多家分部。“我们的目标消费人群就是求职的大学生毕业生,许多人是通过网络了解到我们并预订床位的”。

公安机关称
民宅内开办旅舍涉嫌违法

记者了解到,根据《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北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记者通过走访了解到,多数求职旅舍是经营者在小区中承租居民住宅或利用自家住宅进行装修改造而成。上述求职旅舍均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资质,记者就此向其中的经营者提出疑问时,他们均三缄其口。

  这些设在居民住宅内的求职旅舍是否合法?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旅馆行业的开办申请及监管由公安部门负责。个人开办旅舍需要前置审批,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然后才能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10月28日,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前门工商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介绍说。

  随后,记者致电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第二治安支队,介绍了上述采访情况。其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上述求职旅舍涉嫌非法经营。“开办旅舍的营业场所必须是商用楼,因为居民住宅的建筑结构在消防上不利于旅舍经营,且在经营过程中容易给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该工作人员表示,拟开办旅舍的经营者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供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旅馆方位图、旅馆业从业人员名册及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经审核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才可另行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手续。旅舍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否则将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罚。

  针对记者采访到的上述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将向上级机关进行反映。

●相关法规

利用楼房开旅馆须设独立通道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 《北京市旅馆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开办旅馆,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开办旅馆应有产权关系明确的独立处所,应和建筑中与旅馆业经营无关的部分相对独立,在综合性建筑中应分门进出。利用楼房或地下室开办旅馆,须设两个以上不与居民、企事业单位公用的独立通道;通道距出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具有良好有效的通风、照明设备。
(郑梦超/整理)

●相关提醒

住“黑”旅舍遇侵权不影响主张索赔权利

  曾代理过几例当事人租住 “黑”旅舍后人身或财产权受到侵害案件的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雅军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主体不合法,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但受害人因无效的合同导致侵权并不影响其主张索赔权利。

  王雅军分析说,入住涉嫌违法经营的求职旅舍的房客在遇到侵权行为后,应设法弄清旅舍经营者与房屋的产权关系。如果作为旅舍的居民住宅本身就是旅舍经营者的房产,那么受害人可以将其直接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旅舍经营者是租赁了他人的房产,那么受害人可以将旅舍经营者及房产产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因为房主在租房时有义务监督承租人将自己的房产用于合法用途。
(郑梦超)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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