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辽宁省盘山县部分农民遇到的问题,有关律师认为,因农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农民要求赔偿具有合理性
存在质量问题的割捆机
■本报记者 王文郁 文/摄
日前,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胡家镇拉拉村两位农民向记者反映,因国家实行农机下乡优惠政策,他们购买了辽宁省凤城市富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公司)生产的4K-90型割捆机,不料,买回家后发现机器不能正常作业。因不能就赔偿问题与生产厂家达成一致,双方僵持不下。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农民投诉——新买的割捆机不能正常作业
盘山县胡家镇拉拉村农民王学师告诉记者,2009年7月,胡家镇农机站组织举行农业生产会,称富森公司生产的4K-90型割捆机是国家农机下乡产品,原价1.6万元,农民购买可享受国家补贴4800元,实际只需支付1.12万元。王学师觉得农机下乡政策实惠,“买割捆机不仅可以收割自家的60亩地水稻,还可以为同村村民收割水稻,实现不出村打工赚钱”,便动了心。
同年8月中旬,王学师到盘山县农机局指定的银行支付了1.12万元购机款后,办理了购买农机下乡产品的手续。同年9月下旬,王学师到盘山县大荒农场农机站提了货。当时正是水稻收割季节,正当王学师准备大干一场时却发现,割捆机不能正常作业,不光自家的水稻无法用机器收割,原本已答应为同村村民的300多亩水稻收割的承诺也无法兑现。王学师不仅赚不到钱,还得向村民解释求得谅解。
张忠革与王学师同村,他告诉记者,自己购买割捆机的经过与王学师一样,等到要收稻子时发现,新买的机器使不了,急得四处找厂家。后来厂家派来了售后服务队,前后修理、调试了两天,割捆机还是不能正常作业。农时不能误,王学师和张忠革在盘山县农机局打了欠条后,每人领回5000元钱回家雇工雇收割机收割水稻。
记者调查——11位农民不接受只退不赔
在盘山县农机局,记者看到了富森公司出具的一份承诺书。在承诺书中,该公司承认其2009年生产的4K-90型割捆机,由于个别部件出现质量问题,机器不能正常使用,承诺将对购买该批产品的用户统一召回更换新机器。在更换期间,将把购机全款返给用户。待新机器返给用户时,再把购机款收回。
王学师和张忠革对此方案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农民花钱买农机没有带来经济效益,反而因为修理、退机等在经济上造成了额外损失,这些直接经济损失厂家应该给予赔偿。此外,农民购买农机准备打工赚钱,却因农机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工作耽搁了赚钱,这些间接经济损失,厂家也应该给予适当赔偿。因不能与富森公司达成一致,王学师随后向盘锦市工商局申诉。
盘山县农机局管理股郑股长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2009年9月中下旬,该局陆续发现县内有36台富森公司生产的4K-90型割捆机不能正常作业。经与富森公司沟通,对方承认该批产品存在问题,同意给农民退款。今年1月前,已有24位农民与富森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派人为农民办理退款手续,包括一些农民的部分运费。有11位农民因要求赔偿损失等原因无法与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一直僵持至今,王学师和张忠革就是其中的两位。
部门回应——尽快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近日,富森公司赵经理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农机说明书中已注明保修期为1年,在保修期内,企业售后服务部门可以为农民修和换,不能赔偿。该公司近期准备与盘山县农机部门协商解决退机遗留问题,到时会给11位购机农民一个交待。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长江认为,厂家以在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的说法难以成立。这起纠纷是因农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在收割季节不能正常使用,由此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如往返运费、雇人雇农机收割所需费用等高出正常使用购买农机收割的部分,农民要求赔偿具有合理性。为其他村民代割的可能性收入,因存有较多不确定性,索赔理由不充分。
今年3月15日,盘山县工商局接到盘锦市工商局转办的王学师的申诉后,指派县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展开调查。盘山县工商局消保科科长谷立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工商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共有11位农民遭遇相似的难题。为此,工商机关将详细调查了解11位农民的诉求,然后与富森公司进行协调,尽快促成双方和解,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