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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消费提示:8项注意防止购房时权益受到侵害
江苏消费网 (2010-03-3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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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游 婕)针对目前过热的北京房地产市场,北京市怀柔区消费者协会发布房地产市场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购房时的注意事项,防止权益受到侵害。

  ●购房应注重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一照”。“五证、一照”分别是,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收房时,要注意查看开发商是否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最好实地核实楼盘,不要轻信广告宣传。了解小区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对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绿化、保安等进行详细咨询,并将经销商有关承诺以书面形式确认。

  ●购房慎交定金。开发商往往混淆定金和订金的概念,给购房者下圈套,因为法规对定金有规定,对订金没有规定,消费者要注意区别。

  ●提防合同霸王条款。消费者如认为合同条款含义模糊、有失公平,应坚持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改进,防止开发商签订霸王合同。

  ●面积应以实测为准。应当明确合同中认定的面积是卖方预测面积,还是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根据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即产权证上登记面积)为准。

  ●设计变更需提前通知。根据规定,商品房预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合同不能忽视。要看清物业服务合同,尤其注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事先约定是否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用等内容。

  ●最好自缴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业主可以自行缴纳,也可由开发商代收,如果对开发商不了解或觉得信誉不好的,最好还是自行缴纳。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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