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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体现文明进步
江苏消费网 (2010-01-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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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文彪

  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据12月2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都未明确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过规定,尽管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所涉及,部分特别法也规定了一些有关人格尊严损害赔偿内容,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不统一等原因,在司法实践当中相当部分公民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却难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其实,相当部分侵权行为不仅造成被侵权人物质与经济上的损失,还给其造成精神痛苦,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如让被侵权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等不良情绪,甚至导致其出现思维、意识与人格等方面的障碍等等。在这种情形下,侵权人仅向被侵权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而不向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显然难让被侵权人获得充分而全面的补偿。《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精神上得到抚慰、精神利益损失获得补偿,从而使公民权益保障在内容上更加全面、完整。

  与此同时,法律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也有利于提高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行为的成本,并对其他公民起到更大的警戒作用,有利于减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行为的发生,并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民人身权益。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表明精神遭受严重损害获得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公民理当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另外,相比于公民物质与经济上遭受的损害,公民精神上遭受的损害可以说是一种程度更深的伤害。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愈来愈注重精神需求的满足。在这种情形下,法律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说是顺应时代发展之举,是法律必须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以及必须不断深化公民权益保障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当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与必须兼顾侵害他人权益公民赔偿能力等原因,《侵权责任法》规定唯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确实有其必要。至于如何具体界定“严重精神损害”,需要通过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人们期待有关侵害人身权益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能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与建议基础上制定,以使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得更为合理,在兼顾当前经济发展水平、避免诉讼成本过高与保障公民精神权益之间获得平衡,在公民精神权益保障上发挥更为有力的促进作用。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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