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每月收取2元气表维修更新费用,河南省新乡市74岁市民王合安,将市发改委告上法庭。而在与燃气公司长达8年的执著诉讼中,王合安屡告屡败,屡败屡告。(11月10日《华商报》)
读完这条深度报道,特别是“111148位新乡市民“(意为要要要要司法)的原告身份,万千感慨油然而生。我们姑且放下案件本身的是非之争,单就这起诉讼的附加意义,就有认真思索的价值。
理由何在?第一,当民众利益和政府政策发生冲突的时候,选择什么渠道解决矛盾,既是一个“方法”问题,也是一个“原则”问题。说它是一个方法问题,好比说我们要去过河,但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说它是一个原则问题,好比说可供过河的方法很多,你不过桥也不乘船,也不选择其它经济实用的过河方式,非要乘坐飞机绕道而去,就有些颠三倒四了。当然,你如果盆满钵满,有的是时间,怎么过河纯属你个人选择,只要不对别人造成影响,可以悉听尊便。倘若你还要私带违禁物品登机,影响别的乘客安全,就不能任你为所欲为了。别以为我这是故意“抬杠”,生活中这种荒唐的处事方式多了去了。尤其在群体利益遭受损害的时候,非理性的行为极易发生。而燃气表维修收费问题,涉及到几十万市民的切身利益,参与王先生诉讼的差不多有十万之众。但他们始终坚持走“148”(要司法)的道路,过程虽然漫长,却没有聚众围堵一类的事情发生,全都在司法的框架之内。这种理性的态度,确实值得赞赏。
第二,诉讼提高了民众的法制意识和政府官员的政策水平。王先生本人就通过了国家的有关考试,取得了法律工作服务者的资格,而他只是一个退休工人。几年来,他除了代表几万人参与上述的集团诉讼外,还免费帮助几位郊区农民代理官司,使他有了统筹解决事务的能力和精力。这“两力”,与他的告状不无关系。另一方面,新乡市发改委主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贾生芳,在他的文件夹里,除了上百页有关官司的舆情报告外,案头还多了一本《全省公务员学法用法简明读本》。他在谈及案情时,能飞快地找到有关的法律条文。这就不难看出,一件涉及民生和执政的诉讼,对市民乃至官员,都促进了法制水平的双向提高。我们讲公民普法,这岂不是最实际的普法教育吗?更何况,在法制社会里,政府官员习惯于接受质询,在民告官中充当被告,也是公民社会的应有之义。
第三,为区区两元收费引发诉讼,这在许多人看来实在不值。而且在中国的传统精神里,浓烈着极其强大的宽容元素,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可人们恰恰忘了,“一个世俗生活中的人也只有具备了主动选择的条件和能力,才能讲宽容,一个被捆绑了手脚,动弹不得的人是谈不上宽容的。就像狼吃羊,狼可以因厌食、肚饱、怜悯等原因‘宽容’羊,而羊在自己的脖子被咬断的时候说,我因为宽容你,故而不想还击,我认为你是在讲笑话。”(狄马《谁对谁宽容》)因此,两元钱诉讼的较真态度,更利于公民精神的培养,更利于公民人格的塑造。反之,不通过法律的渠道,反倒会培育出刁民的品格来。
作者:雷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