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和雪碧等饮料中含有防腐剂苯甲酸钠,对人体不利,厂商却没有在饮料包装上作出真实的解释,在杭州工作的青年史源一纸状书将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已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因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国内雪碧为什么不标注?
“在美国本土的雪碧包装上,配料表中苯甲酸钠作了防止腐败的注释,而在中国的雪碧上却没有任何标示。”今年3月份,在杭州工作的史源和张某以知情权受到侵犯为由,把
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商之一——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对苯甲酸钠标注说明为防腐剂或相关标示,并公开赔礼道歉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史源说,他和张某从小到大喝过不少可口可乐和雪碧,但直到今年2月3日,两人才从其他途径得知,可口可乐和雪碧这两种饮料中所含成分之一苯甲酸钠是防腐剂,长期大量摄入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他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中萃公司前述两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出了“苯甲酸钠”成分,但普通消费者根本没法知道这是防腐剂,更不知食用后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中萃公司没有按《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对苯甲酸钠作出任何通俗易懂的标注。
标签得到国家书面认可
中萃公司对于这一诉讼也做出了回应。他们表示,标签是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标示的,并得到了国家及地方食品标签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对于原告认为苯甲酸钠的标示不通俗易懂,中萃公司认为,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才是对通俗易懂最好的解释。同时,中萃公司还指出,涉案产品中苯甲酸钠含量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内。
法院认为标示合法
法院在案件审理后认为,该案所涉饮料成份苯甲酸钠的标示方法,应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相关规定作为评判依据。被告在其产品配料清单中仅标示了苯甲酸钠的具体化学专用名,没有标示其为防腐剂的种类名称完全符合该《通则》规定。且该标注方式为浙江省食品标签审查委员会及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认证许可。因此,这一标示是合法的。
此外,法院认为,消费者对照同类其他产品关于苯甲酸钠的标示方法,要求被告既标示化学学名,又标示其为防腐剂的种类名称是合理的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