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刘某为了让自己更美丽,到医院做整形手术,没想到手术未成功,造成自己十级伤残。日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医疗消费纠纷,经司法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消费者现存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10余万元。
2013年2月,消费者刘某到哈尔滨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做双侧切眉术,术后左侧切口明显凹陷。2013年6月,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给刘某做纹绣治疗,在纹绣过程中,由于出血过多纹绣没上色,后又经过3次纹绣均未上色。2015年3月,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为消费者刘某做上睑皮肤松驰矫正修复术,修复后眉毛凹陷形象受损。
经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消费者现存后果与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4个月,消费者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8800元。
消费者刘某找到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协商赔偿,但该医院仅同意返还医疗费,无奈之下,刘某将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11万余元。
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辩称,医院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诊疗义务,实施手术过程符合诊疗规范,在履行义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或过失行为,并且医院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术前的检查义务及告知义务,医院是在消费者刘某符合手术适应症、无手术禁忌症、已知手术风险的情况下,对消费者刘某做的手术。
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认为,根据双方医疗服务合同约定,如果消费者对术后效果不满意,也是其认可的医疗风险,消费者已充分理解手术风险,并在医疗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进行双侧切美术和动感飘眉术,双方形成医患关系,鉴于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消费者现存后果与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0万余元。( 刘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