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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查

魏则西事件折射患者知情权保护难
江苏消费网 (2016-05-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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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则西事件”的热度似已经渐渐淡去,由此引发的震荡却仍未消散。当大众的注意力集中在搜索引擎提供的虚假信息和“莆田系”时,还有一个关键问题不容忽视: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患者知情权的保护是否足够?知情权受侵害的患者能否找到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本报记者 任震宇

  知情权之殇

  “这一事件反映出的其实是患者的知情权如何保障的问题。”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朱巍告诉记者,“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魏则西的去世,直接原因是其罹患的滑膜肉瘤这种罕见病,而非治疗手段和技术本身。它属于医疗责任和伦理范畴。治疗方案是否全面告知,替代方案是否告知让患者选择,细胞免疫疗法是否有国家批文或风险告知书,医疗过程中有没有尽到相应救助义务?这些问题都需要严格的医疗鉴定。但是在这一事件中,患者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则是很明显的。”

  朱巍所指的患者知情权被侵犯主要指两点:首先是魏则西就医的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生物中心违规承包,患者以为自己就医的是一家公立三甲医院,但真正实施治疗的是承包商“莆田系”医疗企业;其次是细胞免疫疗法,根据目前公布的情况,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生物中心的网站以及“莆田系”医疗企业工作人员,都称这一疗法是与美国斯坦福大学合作,具有很好的效果,但实际上所谓合作是子虚乌有,该疗法在国外早已因成功率低而被弃用,国家卫计委也仅允许其作为试验性疗法进行研究。

  但对于和魏则西有类似遭遇的其他患者来说,要在医疗活动中维护自身知情权不是易事。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适用最多的法律是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该法专门列出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并成为处理医疗损害的重要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这些所列举的权益中,并不包括知情权。

  依《侵权责任法》索赔难

  朱巍认为,知情权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而在医疗事故责任中,它是一个伦理上的抽象概念,不一定要在法律中明确写明。知情权覆盖的范围非常广,属于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列举知情权,但在医疗损害责任中,依然可以推断患者具有知情权,知情权如果受到侵害,侵权方要承担侵权责任。

  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存在受到损害的事实,比如医疗机构提供并不正确的治疗方法,虽然未直接造成伤害,但却由此耽误了正确治疗方案的使用,造成病情被延误或更加严重。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又有明显过错,如通过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片面提供信息,欺骗患者,造成患者的错误判断,二者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则医疗机构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两位专家表示,虽然患者知情权受《侵权责任法》保护,但患者如果因知情权受到侵害,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惩罚性赔偿,可能难以实现。

  邱宝昌告诉记者,《侵权责任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一条款在第五章“产品责任”部分,也就是说,只有在产品侵权的前提下,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如果在医疗中使用了有缺陷的产品,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可以要求相应惩罚性赔偿。但医疗服务作为一种服务,并非产品,不能适用该条款。

  是否欺诈难以认定

  对知情权的保护规定最明确的是《消法》。《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若因欺诈造成损害,可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邱宝昌表示,虚假宣传、提供不完整的信息都是欺诈消费者的形式。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列举了八种可被认定为欺诈的行为,包括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问题在于,《消法》未明确将医疗服务纳入保护范围,医疗领域是否适用《消法》存在争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认为,医疗领域中的强制治疗、紧急救治等情形属于医院的法定义务,不属于交易关系。医疗美容服务则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因此,修订《消法》时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服务是否适用《消法》。但并不是说这些领域的所有活动都不适用《消法》。这些领域的某一活动是否适用《消法》,宜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交易行为,符合这个要件的,原则上就应当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

  邱宝昌认为,虽然《消法》没有明确将医疗服务纳入调整范围,但也没有明确将其排除调整范围。现实中公立医院也存在很多营利的经营行为,民营医院更是明确以营利为目标,所以一概认为《消法》不适用医疗领域是不合适的。当然,现代医疗科技有其极限,不可能把所有的病人都治好,不能简单地套用《消法》,但像这种虚假宣传,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行为,还是应该纳入《消法》以及《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因虚假宣传而受到欺骗,权益受损的患者,可以依据《消法》要求惩罚性赔偿。

  朱巍认为,对于医疗机构的虚假宣传、侵犯知情权行为,通过行政处罚予以规范可能更方便一些。如果要认定为欺诈,往往要和后果结合起来。如果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则可以认定为欺诈;如果鉴定结果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则很难认定是欺诈,只能认为伦理道德上有过失,即使赔偿,其责任也比较小。

编辑:许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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