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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糖果“龙玛显脉片”被吹成神药
江苏消费网 (2014-05-1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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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学 本报记者 刘传江

以往的电视药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大都是直截了当大肆宣称产品如何高效、神奇,直白的夸大宣传常常触及电视广告虚假宣传的红线,往往也会引起患者的反感。如今,一些电视广告改头换面,借健康讲座之名,由健康专家以形象的比喻讲解疾病形成原因的同时,将以往保健食品虚假广告中夸大疗效的部分融到讲解中,大肆宣传其产品对心脏病、高血压、脑中风等老年病有奇效,以此来蒙蔽消费者。前不久,哈尔滨的消费者马女士就被这种虚假宣传方式所误导,将普通食品当成药品买回家,上了商家的当。

看电视养生节目上当

近日,中国消费者报黑龙江记者站接到消费者马女士投诉,称其父母上了所谓的养生节目的当。

原来,马女士的父母每天中午都要收看某卫视播出的《健康365》健康讲座节目。节目中宣传一种名为“龙玛显脉片”的产品,对心脏病、脑中风、高血压等均有功效,并宣称“‘龙玛显脉片’可以帮你完成这一切”。在父母的强烈要求下,马女士给父母订购了两盒。打开包装后,马女士却傻了眼:在电视讲座中宣称对多种疾病有功效的“龙玛显脉片”,不仅没有使用说明书,外包装上还没有任何批准文号,仅有一个QS食品生产许可标志,产品类型标注的是“压片糖果”。

“40多分钟的健康讲座,只字没提该产品是药品还是食品,只是大讲特讲众多疾病成因、危害,如何治疗和预防,告诉观众‘龙玛显脉片’对这些疾病有疗效。”马女士气愤地说,“我们以为这东西这么有效,一定是良药,哪想到这就是普通的糖果类食品,商家也太坑人了。”

主讲人宣传神奇功效

记者收看《健康365》健康讲座节目发现,主讲人宋一夫在形象介绍高血压、脑中风、心脏病等疾病形成原因后,话锋一转,借机宣称“龙玛显脉片”对各类心脑血管疾病有神奇功效,可清除血管垃圾降血脂,有修复软化血管,溶栓去梗功能。主讲人在讲解中不经意间宣称一位脑梗患者长年不能说话,食用‘龙玛显脉’5天就能说话了,七八年瘫痪在床脚无知觉,服用后有了知觉。

节目中不光有主讲嘉宾的功效讲解,更有患者现场讲述服用后的神奇功效,一位自称60岁大妈说,自己37岁时得了心脏病,每年都要住院治疗,心脏有偷停、早搏、房颤等问题,今年吃了龙玛显脉片就没有住院,早搏、房颤也没了。

这些内容是否属实呢?记者调查发现,这款由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龙玛显脉片”,产品外包装上看不到任何药品批号或者保健食品的标志和批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网站上也查不到该产品的任何信息。

记者调查还发现,该食品配料中被嘉宾宋一夫称作“快乐之根”,具有强心功效,能刺激下丘脑、改善末梢血管及循环系统的玛咖粉,是在2011年5月18日我国卫生部第13号公告批准进入我国的一种新资源食品。

网站客服虚假宣传

在马女士提供的两个订购网站上,记者注意到,两个不同域名、不同IP地址、不同400订购电话的网站都宣称自己是“中国唯一龙玛显脉片官方网站”。一个网站没有任何备案信息,一个则标注着“河南省言行恒商贸有限公司”,备案号为沪 ICP备13003194号-1。记者查询该备案号得知,该网站是以个人名义注册的达人秀网。

同时,记者在线分别咨询了这两个“龙玛显脉片”官网的客服人员。河南省言行恒商贸有限公司的客服告诉记者,“龙玛显脉片”是一款调理型保健药品,没有批号。

另一个无备案信息“官网”的客服人员则告诉记者,“龙玛显脉片”产品具有抗癫痛、调节心律失常等作用,该产品属于保健品,批号为国食健字G20050007,是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执行的标准是Q/S320113010184。该客服人员还表示,该产品是由隶属于“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成分中的地龙蛋白和玛咖成分都是很好的药品,《健康365》主讲人宋一夫正是该产品的研发人。

记者随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中查询得知,上述批号下的产品名为“天伏牌益康茶”,并非“龙玛显脉片”。

●律师观点

食品宣传疗效违法

北京高盛律师集团孙威律师认为,《保健品广告法规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显然,“龙玛显脉片”作为普通的糖果类食品,其广告宣传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目前全国各省部分电视台、电台、播出的养生类节目以普及知识、宣讲保健为噱头,实质上是在为产品作软广告,该类广告也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今年实行的新《消法》也特别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即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朱海)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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