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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查

南医大二附院“麻醉无记录”判赔19万
江苏消费网 (2013-03-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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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轮椅上的夏哲民在医院病房的控诉

   临近3.15,南京市民夏志蓉再次捧着厚厚的投诉材料到处奔波,因父亲的一场手术前麻醉引发医疗损害赔偿的医患纠纷,经其历时三年的维权终有结论。日前,经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南医大二附院)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院方因此承担医疗损害行为的八成责任,赔偿患者19.4万余元。

患者反映
听力障碍被误诊 麻醉记录却“不详”
 

   84岁高龄的患者夏哲民,双耳听力障碍,常年使用助听器,2010年6月22日,因右手臂肱骨骨折入住南医大二附院,医师未注意询问、检查患者,入院记录为“耳听力正常”。经术前评估,院方认为没有手术禁忌病症。6月28日上午8点进手术室,麻醉进行期间,患者心跳、呼吸骤停。后经抢救,虽然未造成死亡,但患者因心跳呼吸停止后,大脑细胞缺氧时间过久,形成不可逆性的损害,导致四肢瘫痪,双腿不能站立行走,双手严重变形,不能握东西,失去原有的功能。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夏哲民为四肢肌力减弱构成三级伤残,此后夏哲民一直在南医大二附院住院治疗。

   夏志蓉认为,院方存在误诊(入院记录单),耳聋多年的患者却被记载成“耳听力正常”,致使麻醉师在注射麻药时询问患者听不到,麻醉药过量。麻醉事故发生后,他要调看、复印病历及原始的麻醉记录,但院方无法提供,是导致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

   夏志蓉向记者介绍,三年来,患者家属和院方多次进行医患沟通,始终达不成赔偿协议。院方虽认错,但赔偿却微乎其微,患方要求转诊、院外专家会诊等均被院方拒绝,其间,也多次激化医患矛盾。无奈之下,2012年10月,他们只好将南医大二附院诉至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未能举证无因果 医院被判责八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夏哲民的伤残情况,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夏哲民四肢肌力减弱(四肢肌力2-3级)构成三级伤残,构成一级护理依赖,需长期护理。

   针对南医大二附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的问题,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进行鉴定,该会鉴定后认为,院方麻醉记录不详,不能确定麻醉过程中使用麻醉药的种类和剂量,无法判定麻醉是否符合规范;根据患者病情变化的过程、抢救经过及后期恢复情况,患者目前状况考虑为在其高龄、房颤的基础上发生麻醉并发症所致。鉴于不能判定院方麻醉是否符合规范,故本例不能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方责任大小。

   法院认为,医疗活动是一种高度风险活动,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具体诊疗行为是否规范可能会危及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院方麻醉记录不详,导致不能判定院方麻醉是否符合规范,进而导致不能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院方责任大小,应当认定院方未能就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完成举证责任。但根据鉴定报告,患者的现状与其高龄、房颤的自身体质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南医大二附院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医院解释
承认麻醉有疏忽 坚称意外并发症
 

   针对此案,南医大二附院认为,患者在麻醉出现意外并发症时,医院本着先急于抢救病人,而没有及时做麻醉记录,医院承认确有疏忽。但是,医院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手术中麻醉用药的名称及剂量,患者在麻醉中出现意外完全是难以预料、防范的并发症,加之患者高龄、房颤的因素,引发麻醉并发症的机率更大。

   由于医院领域知识太过专业,院方与患者在信息量上极不对称,特别是一些疑难病症涉及的医学专业问题,医生给患方的解释往往达不到通俗易懂的效果,患方理解就有出入,一旦患者病情突变或与患者自己理解的诊治结果有较大出入,医患双方极易引发纠纷。

   其实,医院在与患者出现纠纷时,医院保着积极的态度愿意协商调解解决的,但由于医学知识不对称,案件很难达成和解,使矛盾层层升级。现实医疗纠纷事件中“医闹”不正之风现象时有发生,面对有些医疗纠纷,医院其实往往很被动。

律师点评
医疗损害举证难 维权费时又费力

   出现医疗纠纷,患者维权难不再是一个新话题。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面对大医院,广大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遇到医疗纠纷,索赔就很难。很多患者面对医疗纠纷,经常是投诉无门,尤其是既没有经济实力,又无法保全证据的患者。患者单凭个人力量与医院协商,恐怕很难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夏哲民麻醉损害案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具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实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类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维权更艰难。

   “医疗纠纷官司难打,因为患者一般不具备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而打好医疗官司,这两方面知识必不可少。同时打官司也耗时耗力。”为夏哲民医疗维权案奔波前后三年的龚拥军律师如是感叹。

   龚律师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难点在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和专业性,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尤其是否违反“医疗常规”是“行业秘密”,患者通常难以依常理推断。

   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基本是医学行业的医学会说了算,患者心中没有底;再加上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不清楚,导致患者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无从着手,维权路上更是耗时耗力。

   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南医大二附院不服,已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2月17日,南京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本网记者应邀参加了旁听,双方代理律师在庭上并没有出具更有力的新证据,法院未当场宣判。截止记者发稿前,二审尚未定论,最终将如何判决,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熊军 文/图)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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