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外省传销组织挪至安徽合肥运作,发展成员8500余人,涉案总金额达2.4亿元。近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大传销案。被告人包括传销总头目王某在内共有42名,在法庭依次排开,站了三条长龙。
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王某于2008年初经叶某(已判刑)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刘某、李某等三人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后经层层发展、复制,逐步形成了以王某、刘某等家族成员为骨干的传销组织。2010年8月,王某将该组织从南宁搬迁至合肥,不断发展人员网络。
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广泛发展下线购买后,由其上线人员对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发展模式。据了解,新人加入该组织,每人至少要购买1份“产品”,最高不得购买超过21份。第1份的价格为3800元,从第2份到第21份,每份价格为3300元。参与者及其下线累计购买“产品”达到600份以上则可获最高级别,即高级经理身份。
为了加强管理,该组织建立了“总裁”、“总监”、“各组负责老总”、“经理室总管”等多层次的管理体制。王某为总负责人,合肥地区又分别配有行政总裁、体系总裁、人事总裁、教育总监、自律总监、申购总监等职务,对本地区传销人员和传销资金进行管理。下设有多个经理室,每个对应配有“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等人员,对下线人员及申购资金进行管理。
截至案发时,王某领导的传销体系共发展人员达8500余人,其中老总级负责人达200余人。具体本案,42名被告人中,有40人在合肥市包河区等地发展下线均超过30人,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另2人在传销体系中负责资金结算,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到关键作用,涉案总金额达2.4亿元。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等42人引诱、发展下线人员购买虚拟份额,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从中骗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