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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原是传销
江苏消费网 (2014-02-2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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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聂国春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原告刘先生状告为自己“资本运作”的好友蒋先生,要求退回本金4.6万元。蒋先生却说,“资本运作”实际是传销。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承担同等过错责任,判决蒋先生返还2.3万元。

 

2011年,蒋先生向好友刘先生介绍了一种号称是国外引进的“资本运作”方式,利用该方式,投入人民币3800元,撤回资金时就可以得到380万元,投入69800元,撤回可得1040万元,而从加入到撤回资金只需一至两年时间。

 

心动不已的刘先生当即给蒋先生的银行账户上打去4.6万元。然而,2年过去了,刘先生却没有拿到一分钱,甚至连蒋先生也联系不上了,于是他起诉到了长宁法院。

 

今年1月,此案在长宁法院开庭审理。经法院传唤到庭的蒋先生在法庭上表示,他确实收到了刘先生汇过去的4.6万元,但这笔钱并非理财款,而是“资本运作”的款项,这一款项实际上是传销的入门费。蒋先生称,刘先生一开始就知道这种“资本运作”就是传销,而传销不是把钱投入就可以盈利的,需要刘先生本人也参与进去,才可以拿到回报。

 

对于蒋先生的说法,刘先生当庭进行了确认。

 

2月8日,长宁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二次开庭时,蒋先生却拒不出庭,法院遂缺席判决。

 

长宁法院认为,鉴于被告蒋先生确认原告刘先生委托其代办“资本运作”,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是该合同内容是从事“资本运作”,从原被告双方对其模式的描述可以认定,该“资本运作”就是所谓的“自愿连锁经营”(也叫“1040”工程),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活动。所以,该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一方面,刘先生当庭确认了蒋先生的说法,说明其此前就知道那是传销行为,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对此及时表示过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刘先生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双方应承担同等过错责任。据此,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蒋先生赔偿刘先生2.3万元的损失。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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