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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圣营销徐启军狂骗上亿元终获刑
江苏消费网 (2013-10-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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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聂国春
  依托在全国各地成立的专卖店,借口赠送产品、送广告费,或购买广告收益权。不到3年时间,徐启军缔造的山东军圣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军圣公司)共发展下线专卖店146家,发展会员万余人,牟取非法利益1亿余元。9月16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受怀化中院委托,对这个被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列为2012年全国十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的军圣传销案依法进行了宣判。至此,涉案人数、涉案范围、涉案金额均属审判史上罕见的组织、领导传销案二审审结,徐启军等14名被告人获刑。

专卖店“挂羊头卖狗肉”

  2011年10月,一家名为“鹤城区天缘日化用品经销部”的商店在湖南省怀化市开业。很快,这家商店就在怀化及周边地区发展会员500余人,而吸引这些会员的,并不是什么日化用品,而是军圣公司的广告收益权和相关产品。
  这一现象引起了怀化市工商局的关注。通过前期调查,怀化市工商局于2012年2月17日向怀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移送了相关案件。怀化警方对此高度重视,迅速集中优势警力,开展线索摸排。经查,2011年10月以来,龚伯泉、刘保生、沈冬文、张晓兰、龙家汕、刘善青等6人以开办“鹤城区天缘日化用品经销部”为名,以推销军圣公司广告收益权和相关产品为实大肆招揽会员,以上线发展下线方式,采取从下线入会费、购买股权、销售产品返利等的形式获利,已在怀化及周边地区发展下线达12个层级500余人,累计收取入会费达18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50余万元。

军圣传销网络浮出水面

  2012年3月16日,在掌握证据后,怀化警方将龚伯泉等人抓获。
  经侦查,办案民警发现,总部设在山东临沂市的军圣公司以“营销策划、产品销售、广告设计”为幌子,大肆网罗山东、湖南、广东、福建、安徽等19个省份的传销人员,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以“五级三阶制”的模式领导网上传销。后又引进所谓“北京模式”、“佛山模式”,截至目前已发展传销下线达万余人,收取入会费过亿元。而军圣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启军曾在2008年8月因传授犯罪方法,诱骗多人传销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基于此,专案民警锁定徐启军为该传销组织的核心人物,并循线追踪,全方位追踪该传销团伙核心部门“广东佛山”专卖店负责人李凤彩、金风龙等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进一步确认该传销团伙多名高层骨干成员。当年4月3日,专案组同时赶赴广东佛山、深圳、南海,山东临沂等地将30多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至此,军圣传销网络被警方成功摧毁。

手段翻新传销内核不变

  2012年年底,鹤城区法院对这起该市最大的传销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查明,2010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徐启军、魏传霞等人以山东军圣公司的名义,借口直销商品,对发展对象收取3000元左右入会费,成为会员后获得发展下线成员的资格。截至2012年3月底,山东军圣公司在全国共发展下线专卖店146家,发展会员万人以上。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期间,徐启军、魏传霞、金风龙伙同李凤彩、陆东妹等人组织、领导佛山“买权”模式传销活动,即以山东军圣公司的名义,依托山东军圣公司在全国各地的专卖店,借口赠送产品,送广告费,面向山东军圣公司会员推行购买所谓的广告收益权,并承诺给予高额返利,诱使更多会员购买广告收益权以牟取非法利益。经鉴定,2011年5月下半月至2012年3月下半月期间,山东军圣公司共运行佛山“买权”模式传销活动21期,有1万余名山东军圣公司会员参与,总计涉案金额2.61亿元。
  尽管手段不断翻新升级,但军圣公司采取的仍是传销组织惯用的“五级三阶”模式,即设置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五级,以推广员到培训员为一阶、以培训员到代理员为二阶、以代理员到代理商为三阶,形成“五级三阶”制的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位阶升级及计酬、返利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会员,以牟取非法利益。

徐启军等14名骨干终获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徐启军、李凤彩、魏传霞、金风龙等14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徐启军、李凤彩、魏传霞、金风龙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系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担负着策划、指挥、协调等重要职责,且4被告人发展会员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一审法院宣判后,徐启军等人分别以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徐启军等14人假借单位名义,从事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且徐启军等14人在传销活动中系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徐启军、魏传霞、金风龙、李凤彩等4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涉案金额大、发展会员多,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分别判处5到8年有期徒刑。陆东妹、龚伯泉、修春喜、刘保生、沈冬文、张晓兰、刘善青、米洪瑶、龙家汕、吴神养等10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作用较小,依法分别判处5年以下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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