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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醒

未成年人独自买手机交易无效
江苏消费网 (2015-04-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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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国华 肖洪彬 本报记者 朱海

 

【案例】

今年春节期间,刚满13岁的江西省赣州市男孩小郭收到长辈给的压岁钱后,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售价1000多元的手机。

小郭的父母发现这一情况后,一来认为手机价格过高,二来觉得孩子没必要使用手机,便带着孩子去手机店退货,没想到遭到商家的拒绝。商家的理由是,小郭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销售过程中没有强买强卖,手机本身也没有任何的质量问题。双方争执不下,郭先生只好带着儿子向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分局投诉。

接诉后,沙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执法人员认为,本案中小郭只有13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进行的只能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文具用品、小型玩具等。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购买价值1000多元的手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符。现在,监护人郭先生对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表示反对,则该交易应属无效,手机店应该退货。在执法人员耐心教育下,商家最终同意办理了全额退款。

无独有偶。今年2月下旬,江西省抚州市胡先生11岁的儿子私自从家里拿钱,到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880元的手机,并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胡先生发现后,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该店主同样以“购买手机是小胡的自愿行为,且手机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胡先生的退货请求,胡先生遂向抚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抚州市消协调查后认为,本案属于未成年人消费纠纷,虽然《消法》未就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胡先生的儿子只有11岁,却背着家长花费880元购买手机,显然超出了其能力范围,因此,胡先生儿子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商家应该退货。考虑到手机已拆封使用10多天,且包装破损,实际价值已有一定损失。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店主扣除60元作为折旧费,其余820元退给了胡先生。

 

【点评】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斌告诉记者,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必须要有监护人陪同。在生活中,未成年人不仅购买手机需要得到经营者的引导,而且在办理手机电话卡时,通信部门工作人员也应该审查办卡者的真实身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消费者在办卡时,通信部门工作人员应了解其真实身份,如果发现对方是未成年少年,办卡时就必须要得到其监护人的签字同意。只有由手机经营者和通信部门工作人员双重把关,才能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管局沙河分局执法人员提醒商家,当未成年人上门购买手机等贵重物品时,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特别是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前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抚州市消协秘书长乐蓓对记者说,《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乐蓓建议:“家长在平时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防止因虚假宣传诱导和炫富攀比等因素擅自大额消费,以便更好地维护孩子的权益。”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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