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余知都
“煮熟的鸭子飞走了”,在湖南长沙市消费者申林看来,这样的故事真实地发生在了自己身上——他在电信公司营业厅窗口办理了一个所谓的靓号,同时手里还拿着盖有电信公司大红印章的业务受理单(服务合同),原想自己就是这个靓号的主人了,却不料在持有和使用该号码一个多月后被电信公司悄无声息地收回了。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2月25日,春节长假后的第一天,长沙的天气乍暖还寒,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里气氛却异常热烈,申林状告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电信)要求返还靓号一案在这里二次开庭,本报记者全程旁听。
3.5万元买的靓号被收回
2013年初,正在装修饭店的申林为将来招徕生意,思忖着为饭店申请一个既吉祥又容易让顾客记住的电话号码。就在这当口,申林结识了中国电信耒阳分公司代理商谷宏。谷宏告诉申林,他手里有一批长沙电信的靓号,如果需要,他可以卖给申林,不过要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谷宏表示,可以在电信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再付钱。最终,申林看中了谷宏手里一个“0731—8×666666”的号码。
2013年5月15日,两人谈妥成交价3.5万元后,双方来到长沙市五一大道一家电信营业厅,在窗口办理了该号码的过户手续。随后,申林将该号码与自己的手机进行了绑定。
尽管私下里支付了不菲的费用,但看着这个不可多得的靓号和业务受理单(服务合同)上长沙电信的大红印章,申林在心里还是满心欢喜,他憧憬着这个靓号给自己的生意带来好运。
然而,好运没有等到,变故不期而至。同年7月8日中午,申林的手机接到一条来自中国电信10001的短信:“手机号码8×666666已成功取消一号双机功能。”申林顿感不妙:自己并未将绑定功能取消,怎么会收到这样的信息?事后,通过电话查询,申林得知长沙电信已将该号码收回,并于当天下午过户给湖南嘉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该号码原为该公司拥有)。
原本已经煮熟的鸭子就这样飞走了。
代理商非法过户殃及买家
在与长沙电信多次交涉后,申林逐渐知道了电信公司收回靓号的“原因”。
据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一份起诉书,谷宏从2012年起利用在湖南省耒阳市开办电信业务代办点之便,进入电信业务系统查询他人欠费或停机的手机靓号,然后非法将这些靓号过户至自己或可以掌控的人名下,再高价出售。2013年3月,谷宏发现“0731-8×666666”小灵通号码处于欠费状态,于是利用中国电信业务工作平台的漏洞,办理了一张电信手机卡同此号码捆绑在一起,交清所欠话费后,变成此号码的使用者,随后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申林。
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正是发现谷宏上述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谷宏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很快被检察机关批捕和提起公诉。谷宏最终被法院判刑3年8个月,现已服刑。
自己明明是在电信公司的营业大厅办理了过户手续,等于过户得到了电信公司的认可,自己就应该拥有该号码的使用权,电信公司凭什么说收回就收回?即使谷宏涉及犯罪,电信公司也要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毕竟谷宏曾经是电信公司的代理商。
申林多次与长沙电信联系,要求返回靓号,无果。2014年3月上旬,申林将长沙电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与电信公司签订的业务受理单(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电信公司返还0731—8×666666号码。
电信单方过户是否侵权
2014年4月18日,长沙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长沙电信向法庭提交《追加被告与第三人申请书》,申请追加谷宏、湖南嘉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今年2月25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申林、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谷宏等三方代理律师到庭,湖南嘉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缺席。三方围绕业务受理单是否合法有效、电信公司私自收回靓号是否应担责两方面展开激辩。
原告申林的代理人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认为,业务受理单在被告认可的交易场所,以被告盖章确认的方式办理了过户0731—8×666666的登记业务。该业务受理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被告之间具有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与原告同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受到法律保护,但被告在未获得原告申林的同意也未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号码过户至他人名下,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异议,认为因代理商谷宏已涉嫌违法犯罪,此前的过户过程属违规非法操作,因此,所谓的受理单、合同和服务协议都应是无效的。电信公司据此收回该号码并无不妥。
谷宏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取得0731-8×666666号码使用权的行为得到了被告的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擅自将原告已取得的号码过户至他人名下的行为,既是一种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也是一种侵犯原告号码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或者返还原告号码使用权,并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其次,如果原告取得0731-8×666666号码的行为侵害了湖南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号码使用权,应当由湖南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而不是由被告擅自收回并分配号码。
谷宏的代理律师同时认为,谷宏的行为不影响原、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的成立,即使认定相关合同无效,被告在原告取得号码上亦存在管理不善及技术处理等方面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原告相关损失。至于被告与谷宏纠纷,可以通过另案处理。谷宏作为个人,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了责任,现被判刑入狱。被告作为一家大型电信服务提供商,亦应当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