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记者余知都)备受关注的湖南长沙消费者诉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移动”)“上网流量月底清零”案(本报曾于2013年9月30日、2014年7月1日刊发相关报道)二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中国移动长沙公司没有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17日,长沙市民刘明在长沙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个20元包150M的上网流量包。根据协议约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刘明以每月20元的价格购买150M上网流量。但2013年8月1日,刘明发现,在7月1日至31日期间,其仅使用了150M上网流量包中的58M,剩余92M流量未使用,但在月底被清零。
刘明认为,消费者花钱购买上网流量包,该流量包的所有权、使用权即归属消费者。而移动公司在无合同约定亦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单方将本属于消费者的上网流量清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3年8月2日,刘明将长沙移动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购买但未使用的剩余上网流量或现金补偿;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上网流量进行月底清零的侵权行为。
2014年2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明败诉。判决中认为,流量是个信息技术名词,在该案中特指上网消耗的字节数,其本身不具有物的特征,因此流量月底清零不会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利。而依据市场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手机套餐模式是附带时间条件的。
刘明对此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长沙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流量只是网络计量单位,不属于物权客体。包月套餐是经营者在考虑成本与收益的条件下,为用户提供的一种优惠方式,用户享用优惠,也受使用时间的限制。据此,维持原判。
针对二审结果,刘明认为,原被告双方从未约定流量必须按月使用、月底流量清零。而且,原告已多次主张,即使存在按月缴费,但与流量必须按月使用、月底流量清零并无关联关系。鉴于此,将依法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