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讯(王静雅 关继武 记者张文章)“家人拿了我的户口本去查我的通话记录,通信公司居然也给办理,这样算不算侵犯个人隐私?”日前,消费者张女士气愤地到福建省浦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原来,张女士与王先生是夫妻,当天闹了点矛盾,王先生趁张女士不在家的时候,拿着家里户口本到浦城县某通信公司营业厅想更改张女士手机号码的个人密码。在办理的过程中,张女士接到了办理变更密码业务的短信通知,当即打电话给通信公司要求制止,但该通信公司客服人员在王先生的要求下还是予以办理,并打印了张女士近3个月的通话清单。这让张女士非常生气,认为这家通信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权,要求其赔偿。但该通信公司却以王先生为其家人、可以代替张女士本人来办理业务为由,拒绝赔偿。
经过调查,浦城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这家通信公司在客户未提供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业务,并且在当事人要求停止办理时仍继续办理,其行为涉嫌侵犯张女士的个人隐私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经调解,这家通信公司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张女士1000元。
浦城县消委会提醒商家注意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消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