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杨彪 本报记者 顾艳伟
近日,广西区工商局召开电信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约谈会,对目前该区电信业普遍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共性问题集中进行点评,9条涉嫌规避经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被认定为“霸王条款”。
未享受服务也付费
【条款】:甲方(消费者)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通信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将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经营者)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用。
●点评:该条款规定消费者自行承担因终端设备原因不能享受服务的所有后果,并不管消费者是否享受服务都应该全额支付全部费用,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
欠费未满月就停机
【条款】:甲方(消费者)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通信费用的,乙方(经营者)每日加收所欠费用的3‰作为违约金,并有权暂停甲方服务。
●点评: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有关公平原则的规定。《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该条款规定出现欠费情形后就加收违约金涉嫌违反上述规定。
预存话费不予退还
【条款】:本协议中的甲方(消费者)预存话费均不可退还,合约计划预存话费不可延期消费、不可结转。
●点评:该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来看,当消费者遭遇如不可抗力或通信公司违约,未能兑现其事先的承诺时,消费者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预存的余款(话费)。该条款涉嫌规避经营者的自身义务,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指定维修垄断售后
【条款】:超出“三包”范围的,宽带终端厂家指定维修点进行收费修理,相应费用由客户承担。
●点评:该条款违反《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当宽带终端损坏时,消费者只能到经营者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接受修理服务并承担修理费用,实际上就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维修点的维修服务,涉嫌排除消费者自由选择其他维修点进行修理的权利。
接入终端多就断网
【条款】:甲方(消费者)未经乙方(经营者)书面许可增加接入终端数量,乙方有权停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并向甲方收取按该业务的标准资费一倍计算违约金。
●点评:电信服务合同中,电信经营者一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电信服务,用户一方的主要义务是付费和不得将电信服务用于违法目的。以消费者超过限制终端数量为由中止提供宽带接入服务,涉嫌以消费者违反附随义务为由免除自身主要合同义务。同时,消费者按要求付费后,即对所付费用的宽带服务享有所有权,经营者不能对消费者增加或减少接入终端的数量进行限制,更不能因此单方面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该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的财产处分权,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终端受损全额偿还
【条款】:乙方(经营者)对销售给甲方(消费者)的终端设备提供一年保修期。若因不具备装机条件等导致无法开通天翼宽带(有线)的,乙方收回提供的终端设备,退回甲方全额终端款,若收回的设备有缺漏或损坏,甲方按销售价格全额补偿乙方。
●点评:该条款违反 《合同法》、《消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终端设备缺漏时,消费者可就缺漏部分进行补偿,终端设备部分损坏时,消费者可就损坏部分修理后退回或就部分损坏进行赔偿。条款中规定,若消费者退回给经营者的终端设备有缺漏或损坏,消费者应按销售价格全额补偿经营者。该条款涉嫌加重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线路不达标不负责
【条款】:因乙方(经营者)线路不达标或其他原因不能给甲方提供天翼宽带(有线)接入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消费者),此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
●点评:该条款中,乙方因自身线路不达标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宽带服务,实际上就是构成了违约,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消费者因电信公司原因受到的损失,电信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款涉嫌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因经营者原因造成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
话费异常被动应对
【条款】:甲方(消费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乙方(经营者)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点评:《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该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经营者将法律规定的巨额话费告知义务变相为消费者义务,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合同纠纷不可仲裁
【条款】:有关协议争议,双方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消费者)可向广西通信管理局或乙方(经营者)所在地消费者协会申请进行调解,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营者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只能以协商、申请调解、诉讼方式解决,剥夺了消费者依法选择以简便、快捷的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条款中还规定,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在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涉嫌排除消费者对诉讼管辖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