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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安阳联通用户1.2万元欠费如何“炼成”?
江苏消费网 (2012-04-0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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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耿记安
 
    日前,河南省安阳市消费者张先生向本报河南记者站反映,他不久前收到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阳联通)12456.78元的欠费追缴单。高额欠费的产生缘于6年多前张先生超期使用了两个月的宽带服务,当时欠费120元。120元怎么变成了1.2万多元?记者近日赴安阳对此进行了调查。

 质疑
 120元欠费6年成1.2万元

    3月19日,记者赶赴安阳市见到了张先生。据张先生讲,2004年8月10日,他与原安阳网通签订了680元/年的包年宽带使用协议,并缴纳了680元的网络使用费,双方约定张先生的宽带使用期限截止日期为2005年8月9日。一年后,张先生家的宽带并未被停机仍可以上网,直至2005年10月份才被断网。“当时想着是网通公司多送了两个月,也就没有特别在意。”张先生说。
 
    2008年8月,张先生家人在小区看到了一张安阳联通(记者注:此时原安阳网通已并入安阳联通)的欠费追缴单,显示他欠网络使用费2040元。当时张先生正在外出差,听到欠下这么多上网费用,便立刻赶回安阳了解情况。经查询,张先生终于明白,2005年,家里多用了两个月的宽带需要缴纳120元(按月使用60元/月)的宽带使用费,由于张先生没有办理报停手续,3年间还产生了每月10元的端口费,再加上每天3‰的滞纳金,欠费由原来的120元涨至2040元。
 
    张先生认为,依据自己2004年和原安阳网通签订的协议,宽带使用到期后,对方应该主动为自己办理停机和拆机业务,自然也就不应该产生2040元的欠费。随后,张先生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安阳联通进行了投诉。“两个部门都没有给我回复,我以为投诉得到了处理,便没再把这事放在心上”。
 
    然而,时隔3年多,今年2月15日,张先生突然发现在自家门上贴了一张盖有“安阳联通清欠办公室”红章的欠费追缴单,上面称,截至2012年2月15日,张先生因使用宽带业务欠费总计12456.78元。

 调查
 据理力争后只交200元

    张先生向记者出示的欠费追缴单显示,截至2012年2月15日,欠费总计12456.78元,其中本金2040元。上面还提示,根据《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电信用户逾期不交费的按每日3‰收取违约金。此外,上面还强调,限5日内到联通办理销号手续,结清费用,如果逾期不办理,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张先生还向记者介绍了此事的最新进展。2月27日,张先生到安阳联通反映了情况,经过据理力争,安阳联通与他签订了一个协议,其中称,由于张先生停用宽带后,公司没有及时通知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客户自2005年10月开始欠费,直至2008年7月共产生2040元欠费,后又产生10416.78元滞纳金,经协商和沟通,公司决定向张先生收取3个月使用费和2个月的端口费用共200元,此费用于2月27日结清。
 
    对安阳联通收取的200元费用,张先生也并不认可。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交200元,只是为了避免以后出现更多的滞纳金,给他本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他在协议中特别注明“本人保留继续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回应
 追缴欠费不规范

    3月20日,记者来到安阳联通采访。谈到张先生高额欠款一事,安阳联通客户服务部经理石春迎坦言,安阳联通在工作中确实存在服务缺陷以及工作方法不当的情况。
 
    在安阳联通,记者见到了张先生2004年8月10日签订的宽带入网协议书,其中注明“甲方(张先生))应每月按时缴纳业务使用费,对延期或不缴纳费用的,乙方将按照《电信条例》给予暂停或拆机处理,因甲方使用本业务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按照协议约定,在张先生2005年8月宽带使用到期且没有续费后,安阳联通应该及时停机或拆机,高额欠款的情况自然也就不会出现了。“张先生1.2万余元的欠费到底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如果张先生没有据理力争,是否必须要交这笔费用?如果不交,是不是真有可能被移交司法机关?欠费1.2万余元最终只收200元,说明了什么问题?”对于记者的一系列问题,石春迎没有直接作答,只是表示公司下一步将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他向记者透露,公司已决定退还张先生所交的200元费用。

 ●专家观点
 到期不停机属恶意怂恿消费

    3月20日,针对记者采访了解到的上述情况,河南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陶成川表示:“当消费主体事项发生变更时,由于电信运营商未进行有效告知,从而导致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选择或者错过了选择减少消费损失的最佳时机。这种到期不停机的行为,属于恶意怂恿消费。”
 
    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勇智律师则认为,张先生欠费的直接原因是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法定的到期告知和中止服务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电信运营商自行承担。

 利滚利式计费带有欺诈性质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明睿认为,安阳联通第二次向张先生催款时将第一次催款总额作为 “本金”的做法,是一种利滚利或复利计算的方式,违反了《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电信运营商采取这种追缴方式,导致用户巨额费用的产生,带有欺诈性质”。 (耿记安)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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